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XX,男,194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代理人郭XX,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男,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赤峰市XX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乔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XX,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XX,该公司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刘XX因与被申请人赤峰市XX公司(以下简称宝山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赤民三终字第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XX申请再审称,一、刘XX在受雇于宝山XX公司期间受伤,公司在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时取走了影像片子和药费收据,一、二审法院对此未予查实。二、没有影像片子亦可以做伤害鉴定。三、赤峰市元宝山区法院(2011)元民初字第692号案件中刘XX提供了影像片子,但二审法院不予调取。综上,请求高级法院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刘XX在受雇于宝山XX公司期间摔倒致右手腕受伤的事实存在。现刘XX按十级伤残主张残疾赔偿金40186元,一审法院曾委托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刘XX所受伤害进行鉴定,二中心均以送检材料中无相关影像学资料片为由不予受理。二审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办公室也曾对外委托鉴定,但鉴定机构也以无法提供原始X光片为由不予受理。综上,刘XX所受损害是否构成伤残,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予以确定。刘XX在原一审庭审中曾表述自己将受伤后拍的片子丢失,现因刘XX不能提供伤残鉴定所需材料,致使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刘XX所受损害是否构成伤残,故其主张构成十级伤残并要求宝山XX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根据。综上,刘XX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XX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