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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与河北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承德鹤鑫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发布者:李国江|时间:2016年12月05日|12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水体污染侵权案件,代理被告方。一旦败诉,可能会引发巨额索赔。经充分分析案情,收集整理多方面的证据,合理质证,充分论述,最终一审二审均胜诉,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附:(2014)宽民初字第2759号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宽民初字第2759号

原告孙宁。

委托代理人裴文卓,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华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羡永忠,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任秋宇,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承德鹤鑫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衡秀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衡丙学,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江,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孙宁与被告河北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承德鹤鑫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宁及委托代理人裴文卓,被告承德鹤鑫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衡丙学、李国江,被告河北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羡永忠、任秋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于2013年7月13日与案外人高某某签订租赁协议,约定高某某将自有房屋租赁给我用于开办宝利洁洗衣店,合同签订后我在设备安装完毕后开始营业。2013年12月27日晚,我发现已经洗涤的布草颜色、气味存在散发恶臭、颜色不正常等异常现象,究其原因是地下水源水质污染问题所致,后经查实是被告新希望农牧公司的排污管道被承德鹤鑫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中造成破损,致使污染物泄露并污染了地下水,至今污染区的生活、生产用水依然需要外运水源供应。该侵权行为造成洗衣店停业、洗衣设备需维修,导致雇佣的工人待岗、皮草污染不能修复,因水源污染不能得到有效治理,现我已在板城镇选址另建洗衣店。二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我停业和后续搬迁,因此产生的房屋租赁费、工人工资、因污染造成皮草损失、材料费、搬运费、专业人员食宿费、安装费、公证费、因停业造成履行合同增加的损失、房屋修复费、凿井费用等损失合计172354.38元。现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所有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开庭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中的损失变更为163053.85元。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

……

被告河北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辩称,1、侵权主体不是本案答辩人,答辩人虽然是污水管道的实际使用人,但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全部损失(被告承德鹤鑫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答辩人是我县重点农业招商企业,该排污管道自2011年开始,经县政府批准,将新天利猪场排污通过管道排入市政管网之中,由县水务局负责安装,其中有一段管网途径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后院河滩路段,管网安装后开始投产使用。2012年-2013年期间,鹤鑫巢公司在看守所西侧承建楼房,同时用黄土覆盖后院,进行平整。我公司工作人员段穿纭曾告知该公司不应该在河滩堆放黄土等建筑垃圾,以防污水外泄造成污染。同年12月份,我公司管道巡视员发现部分饮水受到污染,通知了公司,公司曾与鹤鑫巢公司进行沟通,该公司负责人表示,若是该公司造成的,该公司愿意承担责任。在挖掘管道时双方均在场,当时鹤鑫巢公司员工表示污水外漏确实有责任。2、原告主张的所有损失,有部分损失不合理,不应支持。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河北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提供了如下证据:

……

被告承德鹤鑫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答辩人不承担原告的损失。理由如下;1、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相比,侵权责任法是特别法,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井水受到污染,污染源系天利养殖所排放的污水,天利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是答辩人的过错造成了井水污染,原告应该是向污染者或第三人择一请求赔偿,不能主张连带责任。我们并不是污染源的排放者,我们承担的应该是过错责任,所以原告或天利养殖应承担证明答辩人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2、原告和新希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答辩人存在过错,也不能证明原告的井水污染与鹤鑫巢的覆土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3、原告自身对损害结果发生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扩大损失部分,应由原告自己承担。综上,原告的损失应该由原告和新希望分别承担,答辩人不需要承担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承德鹤鑫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提供了如下证据:

1、天气预报1份,用于证明当时的天气寒冷已经形成冻土,管道上方覆土根本不可能导致管道破裂。

2、现场图片22张,用于证明管道所处的河道附近非法采砂严重。

经审理查明,宽城天利猪场位于宽城镇九虎岭村。2008年7月19日,宽城天利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签订了天利猪场转让协议,宽城天利养殖有限公司整体转让天利猪场的全部资产给被告河北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但未变更工商登记。

上述事实原告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无异议。

自2011年开始,宽城天利猪场排污通过管道排入市政管网中,其中一段管网途经三异井村看守所后院河滩路段。2013年年初被告承德鹤鑫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宽城镇三异井村(看守所西侧)承建楼房,并用黄土覆盖后院河滩。2013年11月29日至12月8日,宽城天利猪场污水管道进行恢复。在管道恢复期间,二被告经协商决定,被告河北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将污水管道改线外移,被告承德鹤鑫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清理河滩堆积的部分黄土。

上述事实有二被告的当庭陈述、证人段穿纭的证言、工作日志及被告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提供的现场录像照片能够证实。

2013年12月27日,宽城天利猪场排污管道破裂,导致养殖污水排入当地季节河中,造成宝利洁洗衣店深水井的水质受到污染。

上述事实有原告及二被告的当庭陈述、宽疾控检(水)字第(SZ0269-2013)号检验报告予以证实。

2013年12月31日,原告孙宁到宽城满族自治县信访局反映洗衣店深水井受污染情况。2014年1月初,宽城满族自治县水务局、宽城满族自治县农牧局及宽城镇政府组成调查组到现场进行了勘查。后经被告河北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排查,宽城天利猪场污水管道4公里处(鹤鑫巢公司后)的排污管道破裂。2014年1月12日,宽城满族自治县水利局工程队对管道破裂处进行抢修,抢修费用为人民币336558元,由被告河北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及二被告的当庭陈述、宽城满族自治县水务局证明、宽城满族自治县农牧局证明、宽城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查笔录、张某某的书面证明及任某某的书面证明、被告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提供的现场录像照片予以证实。

另查明,2014年8月,原告孙宁将洗衣店搬至板城镇北沟村。原告孙宁在此次污染事故中,产生如下损失:

……

原告的上述损失合计人民币111157元。

本院认为,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宽城天利猪场已于2008年7月19日转让给被告河北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其权利义务应由被告河北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因该公司排污管道破裂,造成宝利洁洗衣店深水井受到污染,致使原告受到损失,应该由排污人被告河北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河北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辩称此次事故是由第三人即被告承德鹤鑫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导致管道破裂造成的,但被告河北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承德鹤鑫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覆土行为及污水管道破损的事实,却不能证明覆土行为是否是导致污水管道破裂污水外流的成因,被告承德鹤鑫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覆土行为导致管道破裂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河北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中原告孙宁的经济损失应由排污者被告河北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赔偿。二被告认为原告本身存在过错,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认可。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孙宁房屋租金损失、草损失、材料费、安装费、搬运费、房屋修复费、凿井费用、公证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11157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承德鹤鑫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3747元,由被告河北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晓军

代理审判员  贾佳琦

人民陪审员  杜新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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