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爱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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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尹X与被上诉人高X、尹A、尹B、尹C物权保护纠纷

发布者:廖爱云|时间:2018年08月22日|5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要:

X与丈夫(已故)二人共生育四名子女,即尹A、尹B、尹C、尹X。夫妻二人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怀柔区XXX号院内北房五间,已经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确认权属,子女四人各分得房屋一间。但该院落的全部房间常年被尹X独自占据着。故高X、尹A、尹B、尹C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一审法院提出主张,要求尹X腾退非法占有的属于尹A、尹B、尹C的房屋。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高X、尹A、尹B、尹C的主张。尹X不服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律师依法接受被上诉人高X、尹A、尹B、尹C的共同委托,出庭进行应诉。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本案的上诉争议焦点为尹X是否应当腾退涉案房屋。根据法律,物权是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并排他性地享受其利益的行为,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以及调解书所确认的事实,涉案房屋属于尹A、尹B、尹C所有,高X享有居住权。尹泽才占有房屋,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高X、尹A、尹B、尹C要求其腾退,应予支持。尹X对生效民事调解书提出异议,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综上所述,尹X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故被二审法院驳回。本律师代理本案,为被上诉人赢得了案件胜诉的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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