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廖爱云|时间:2018年08月22日|4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要:
2016年X月X日,被告杨X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给北京市通州区XX镇XX工地送货,在倒车时,将工地围墙撞倒,将正在墙另一侧工作的工人汤X砸倒,造成汤X当场死亡。死者汤X与张X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两名子女,女儿汤A,儿子汤B,汤X父、母亲事故发生时均已去世。2017年X月X日,张X、汤X、汤X作为甲方与乙方邢X达成民事协议,内容为: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XX万元整。
另,被告杨X为××号牵引车于2015年X月X日在被告人保财险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万元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5年X月X日至2016年X月X日,本起事故发生在投保期内。
现原告邢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X 给付原告垫付的火化费、接尸车运输费、服务费1470元、丧葬费440元、各项经济损失XX万元;2.判令人保财险在交强险和三者险范围内给付原告垫付的各项费用XX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邢X赔偿款XX元。
律师分析: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杨X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通州区XX镇XX工地送货时,将工地围墙撞倒,造成围墙另一侧的汤品青当场被砸致死的交通事故。被告杨X为××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处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险,被告人保财险应在保险限额内对汤X亲属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余不足部分由被告杨X承担。现原告邢X已对汤X家属进行了赔偿,因二被告未及时进行赔偿造成原告财产利益受损,故二被告须在应予赔偿死者家属的损失范围内返还原告财产损失。
本案本属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但本律师在接到原告邢X的委托并仔细分析研究案情之后,根据各方主体性质,确立了以不当得利起诉二被告的案由,事实证明,这一案由的选择是正确的。
此外,要特别指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即事故的地点建筑工地到底属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道路?被告提出“工地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的道路,故不应以交通事故来认定本案事故性质,而应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抗辩意见。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本案事故车辆在进入工地后,一直处于行驶状态,故此次事故应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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