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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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哪里起诉最方便

作者:余龙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79次举报


一、了解民间借贷

提起民间借贷,大家自然能想到是涉及借钱和还钱的问题,在法律上定义为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按照概括到具体的标准被分至第四级案由,即合同、准合同纠纷(第一级案由)→合同纠纷(第二级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第三级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第四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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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间借贷主体的不同,划分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合同成立除了要求双方之间有借贷的合意,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借款合意+款项交付=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一般与企业相关,是诺成合同,不以实际交付为成立条件,一般自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

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合同签订时合同即成立生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分别履行出借与还款义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双方达成合意且出借方实际支付款项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达成合意可主张的证据为借款合同、借条、欠条、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所以,自然人之间有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没有欠条的情况下,大部分能够认定为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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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借贷管辖法院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总结:在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无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和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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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受理地理解

所在地怎么理解?接受货币一方如何理解?

(一)所在地包含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两者。在实践中,所在地解释为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关于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的理解,仍需要区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除了双方之间有借贷合意,必须有实际交付借款的行为,借款合同关系才成立。借款人出借款项后,合同关系成立,借款人应履行向出借人还款的义务,此时接受货币一方即为出借人

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还款,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出借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2.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那么合同一旦成立,出借方要履行出借款项的义务,借款方要履行还款义务。在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双方均可提起诉讼。

出借人不履行交付借款义务时借款人起诉要求出借人发放借款的,接受货币一方即为借款人,此时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借款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和利息的,接受货币一方为出借人,此时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出借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该规定是考虑到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往往以企业为主体,交易金额大,需要保护借款人的预期利益。


法院以无管辖权不予立案、管辖法院诉讼成本高等原因,经常给当事人带来困扰。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最有效的解决方式是事先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管辖法院。双方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可以约定借款人所在地、贷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可以约定与借贷行为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直接约定管辖法院即在借据、欠条或者合同上面加上一句话“如有争议,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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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龙律师执业11年,承办案件800多件,现为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多家公司和个...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