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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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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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发布者:余龙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2日 8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杭州场。

经营者:位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XX

原告杭州场(以下简称”)与被告唐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场经营者位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苗木款259662元,并支付以259662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苗木生意,自2020年7月开始,被告多次向原告采购苗木,苗木款总计309662元,被告已支付原告苗木款50000元,剩余259662元至今未付。故起诉。

被告唐XX未做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场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唐XX支付共计50000元苗木款的时间为2021年2月。在2021年4月15日至2022年1月31日原告方与被告的微信聊天中,原告方将余款259662元的账单发给被告,被告未提出异议,并表示会付钱。

以上事实,有原告场提供的支付宝验证页面、与唐XX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场与被告唐XX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在双方已经确认欠付货款金额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抗辩权利,本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案涉纠纷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到民法典施行后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场价款259662元,并赔偿该款自2023年5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余龙律师执业11年,承办案件800多件,现为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多家公司和个...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