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群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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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

作者:金群霞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2687次举报
2019-11-29

企业将应收票据上的风险和未来经济利益全部转让给银行,冲减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应收票据贴现值(即贴现所得金额)与账面价值之差额计入“财务费用”(可能在借方,也可能在贷方)。对已贴现的无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到期,因贴现企业不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不做任何会计处理。

1、贴现时的基本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贴现净额)

借或贷:财务费用(贴现所得金额与账面价值之差额,可能在借方,也可能在贷方)

贷:应收票据(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

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企业收到购货单位交来2009年12月31日签发的带息商业票据一张,票面利率为4%,金额90000元,承兑期限5个月。不带追索权,2010年1月31日企业持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年贴现率5%。

到期值=90000×(1+4%×5÷12)=91500(元)

贴现息=91500×5%×4÷12=1525(元)

贴现净额=91500-1525=89975(元)

2009年12月31日期末计提利息:

借:应收票据300

贷:财务费用300

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89975

财务费用325

贷:应收票据90300

2、对已贴现的不带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到期,因贴现企业不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不做任何会计处理

总之,对于应收票据的贴现,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解答(四)》和《暂行规定》的要求,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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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群霞律师,执业证号:16501201611222415.毕业于新疆农业大学法学本科。新疆民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 执业单位:新疆民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50120********1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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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0120********15 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