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万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新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群霞,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姜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再审申请人万XX因与被申请人姜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01民终2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XX申请再审称,一、原审人民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深圳市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涉案工程后,将其中劳务部分以合同标的价的31%承包给姜XX,双方之间系劳务分包关系,原审人民法院不予认定不当。我提交新证据《民事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询问笔录》各两份,用于证明姜XX是实际承包人。二、根据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单》,深圳市X装X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该给付姜XX的劳务费为99956.02元,但实际垫付的劳务费为196368元,对于多垫付的劳务费96411.98元,姜XX应当返还。故,我申请对案件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万XX主张深圳市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姜XX之间系劳务分包关系,深圳市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姜XX多垫付的劳务费96411.98元,万XX依据深圳市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涉案工程的债权债务转让给其本人,要求姜XX返还多垫付的劳务费,故本案应当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审人民法院将案由确定为不当得利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深圳市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姜XX并未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万XX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录音证据均并不能看出双方达成将其中劳务部分以合同标的价的31%承包给姜XX,姜志武虽向工人出具劳务费单据及确认工程量清单,但并不能必然推断出姜XX即为劳务承包人,且本案深圳市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劳务费均系直接支付给工人。万XX提供的《民事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仅是实际施工人的单方主张,并非法院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故万XX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深圳市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姜XX之间形成了事实的劳务分包关系,原审不予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分包关系并无不当。
三、本案中,万XX依据昌X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价格信息计算涉案工程的劳务费没有合同依据,且深圳市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工人发放工资系依据工日而非依据工作量,万XX依据工程量清单和昌X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价格信息计算工人劳务费没有依据,故万XX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多垫付了96411.98元的劳务费,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万XX的再审申请。
金群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