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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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润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创XX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锐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21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润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庐山鹭158号嘉业国际城2号楼423室。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学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创XX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洪武路198号城开大厦A座1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锐、王薇,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润X公司原审诉称:润X公司与创XX公司之间有长期广告业务关系。润X公司帮助创XX公司在东方卫报上发布房地产广告。在2011年度业务中,创XX公司拖欠润X公司广告款项共计1417683元,经润X公司多次催要,创XX公司仍未付款。现诉至法院要求创XX公司支付拖欠广告款1417683元,逾期付款利息140882元。

创XX公司原审辩称:润X公司与创XX公司双方通过广告发稿单的形式对发稿内容、规格版位、价格、结算方式以及其他事项进行过具体约定。根据润X公司提供的广告发稿单,有8次在相应广告发稿单备注栏中注明“返版面”字样。故创XX公司应支付的广告费总额为3962360元。另2011年11月,润X公司同意返还创XX公司5个整版的《东方卫报》房产版面用于碧桂园广告投放,并出具书面文件。因润X公司未履行该项义务,且该部分版面价值的广告费为528528元,应从广告费总额中扣除。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润X公司(甲方)、创XX公司(乙方)双方曾于2010年4月23日签订了《房地产一级签约代理合同》,约定由甲方为乙方代理发布广告业务。该合同到期后,润X公司、创XX公司双方并未续签合同,但仍有广告合作业务。

2012年12月10日,润X公司向创XX公司寄送催款函一份,认为截止2012年12月10日,创XX公司尚有1417683元广告款项未结清,并附有相关广告款项的明细单。同时要求创XX公司在收到函件后三天内予以核对答复。创XX公司在法庭审理期间否认收到该函件。原审法院通过邮件号码查询顺丰速运,未查询到投递结果。


在原审审理期间,润X公司、创XX公司均认可自2011年1月5日起至2011年12月29日止,润X公司为创XX公司发布广告价值共计4728253元,创XX公司方已支付的广告费用为3146205元(含创XX公司支付的保证金100000元)。但润X公司、创XX公司双方对于广告款应返点的金额和返点的方式存有争议。

润X公司提供的广告发稿单中的8份(发稿时间2011年11月2日,中央金地150000元;发稿时间2011年10月24日,碧桂园86400元;发稿时间2011年10月24日,华润96096元;发稿时间2011年10月24日,碧桂园86400元;发稿时间2011年11月2日,中央金地150000元;发稿时间2011年11月11日,华润52853元;发稿时间2011年12月27日,华润96096元;发稿时间2011年12月28日,碧桂园48048元;以上广告价值金额共计765893元)上在“备注栏”上均注有“返版面”的字样。对于“返版面”的含义,在原审审理期间,创XX公司认为系润X公司同意将上述版面免费赠予创XX公司使用,故不应收取相应的广告费用。同时,证人王文霞、张赣宁也出庭作证,“返版面”的实际含义为润X公司“免费提供所承诺的相应版面给创XX使用,或按所承诺的返还版面、版数作价冲抵创XX当年应付款项”。润X公司认为广告发稿单上的“返版面”字样系创XX公司的单方意思表示,润X公司并未同意。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案中,润X公司、创XX公司双方虽未订立书面服务合同,但通过创XX公司传真广告发稿单,润X公司为其在《东方卫报》上刊登广告的方式,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而广告发稿单上记载的事项,应作为双方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润X公司、创XX公司双方有争议的8份广告发稿单上所对应的广告已实际发放,润X公司在收到广告发稿单时并未对“备注栏”上记载的“返版面”事项提出异议且实际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故应认定润X公司对于“返版面”这一条款予以确认。润X公司如对于“返版面”的条款有异议,应当及时向创XX公司提出,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为创XX公司发布广告。故创XX公司尚欠润X公司广告费用应为广告总费用4728253元-已支付广告费3046205元-已支付保证金100000元-双方约定返还版面的广告价值765893元,计816155元。

创XX公司在法庭审理期间另提出润X公司曾向其出具书面承诺一份,同意返还5个整版东方卫报房产版面给创XX公司免费使用,要求就上述版面的价值充抵应付的广告费用。润X公司当庭予以否认存在上述书面承诺。创XX公司提供的证人范加飞、王文霞均未明确表示见到过润X公司向创XX公司送达了书面承诺,创XX公司也未能提供该书面承诺。故创XX公司以上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宣判后,润X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润X公司提供的发稿单中,其中八份在备注栏注有“返版面”字样,该字样系由创XX公司擅自填写并传真至润X公司,双方并未就返版面达成一致意见。对于返版面的含义,创XX公司认为系由润X公司同意将上述版面提供给其免费使用,是创XX公司单方面的理解,润X公司并未予以确认,创XX公司还应支付这部分的广告发行费765893元。对于返版面,润X公司与创XX公司之间是按年回报的形式予以奖励,按广告费对应的阶梯数来计算回报额。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在原审判决的基础上,判决创XX公司另行支付广告发行费765893元,并判令创XX公司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创XX公司辩称:返版面是媒体广告服务行业常用语和行业习惯。根据广告的发布流程,广告发稿单由创XX公司填写好后交给润X公司,润X公司审核无异议后交给报社刊发,如果润X公司对返版面提出异议,应当向创XX公司提出书面意见,而不会交由报社刊发。关于回报政策,是润X公司内部文件,并未向创XX公司出示和确认,对创XX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润X公司系东方卫报广告发布的承包商,其与创XX公司于2010年就房地产版面广告签订房地产一级签约代理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就代理合同的延续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以广告发稿单的形式继续广告发布代理业务,由此形成的服务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润X公司主张广告发行费的依据是发稿单,根据双方广告发布操作流程,发稿单由创XX公司在发布广告前连同广告样稿发往润X公司,由润X公司决定是否刊发,故发稿单不仅是双方结算的凭据,发稿单载明的事项,亦是双方履行合同的依据。本案讼争的八张发稿单备注栏注明“返版面”,是创XX公司对该次广告请求润X公司予以免费发布的意思表示,如果润X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应当向创XX公司提出意见或退还稿件,润X公司在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仍将广告稿提交刊发,应视为其对返版面作为返点回报的认可,故所涉八张注有返版面的发稿单的广告费金额应当予以扣除。创XX公司认为注有“返版面”的发稿单载明的金额应当予以扣除的主张,符合双方的合作习惯,本院应予采纳。润X公司认为返版面并未经其同意、创XX公司应当给付该部分款项的上诉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458元,由上诉人润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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