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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X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童安萍|时间:2020年07月05日|1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XX公司XX、X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初字第2872号
原告江西XX公司XX,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高XX和平XX,组织机构代码:696XXXX3265,
负责人A,
委托代理人A,萍乡市XX务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A,萍乡市XX科长,
被告A,男,1963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萍乡市,
法定代理人A,系被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XX煤矿与被告A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A已死亡,该案尚未审结,原双方争议的事项已发生重大变化,伤残赔偿等事项转化为工亡赔偿事项,工亡赔偿事项需由被告A继承人另行主张权利,本院依法对本案中止诉讼,现原告以与被告家属就萍乡市安源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劳人仲字(2014)第48号仲裁裁决书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双方无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XX公司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唐彩寿
审 判 员  祝光杜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谢雨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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