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赠与时,赠与人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应当是自己的财产,而不动产物权必须经依法登记才生效,以出资房屋首付款形式的赠与,赠与的并非房屋的产权。
案情:
何某与莫某于2013年国庆结婚,婚后,由莫某父母出资12万元首付款为何某和莫某按揭了一套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莫某名下,按揭款由莫某按月支付。前不久,何某与莫某因想过二人世界,要求莫某父母过两年再搬进新房居住。莫某父母以为儿子、儿媳嫌老人麻烦不愿与其一起居住,一气之下将儿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赠与,莫某退还房屋产权并变更登记到其父莫某某名下。
裁判:
法院认为,莫某父母给付莫某12万元,双方之间是一种财产赠与关系。莫某父母主张其与莫某房屋赠与合同关系并请求予以撤销,但讼争房屋并非莫某父母所有的财产,已付购房款也并非全部由莫某父母给付,其主张于法无据。判决驳回了莫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支付房屋首付款是否等同于获得房屋产权。
笔者认为,首付款与房屋产权不能等同。首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不动产物权才发生效力。而本案中,房屋产权登记在儿子莫某名下,莫某是当然的房屋产权人。其次,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过程中,出资房屋首付款后,还需要进一步支付房屋剩余价款、依法缴纳税金、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等,仅出资首付款,并不能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也就是说,在本案赠与合同成立时,莫某父母并未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故莫某父母认为其与莫某之间系房屋赠与关系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其主张撤销房屋赠与的请求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来源:城口法院
作者:余秋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