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昱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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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人喝酒致损害造成损失要分担

发布者:王昱谊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686人看过

2014年“五一”期间,邓某回家探亲,随同的还有邓某大学同学潭某。邓某的高中同学周某知情后,设宴席待。席间,三人均有醉意,潭某说酒量有限,自己不能再喝了,但周某说:“你是远客,今天不能让老同学扫兴,要喝个痛快,一醉方休。”潭某见周某这样说,盛情难却,只好继续喝酒。席间,潭某突然晕倒在地,周、邓见状,立即将其送往医院诊治。经诊断为重度酒精中毒,花费医疗费6285元。潭某出院后,觉得自己委屈,即找到周某要求其承担医疗费。周某则说:“我好意请你吃饭,怎么要我承担医疗费?是你自己身体不行。”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潭某将周某高上法庭。

[案情分析]

本案主要争执的焦点是因劝酒致潭某酒精中毒受伤,该伤害后果应由谁担责。潭、周双方是否存在过错责任的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好意宴客,在用餐时,多劝客人饮酒是中国人的传统习俗。潭某因醉酒中毒致伤与周某没有法律上的直接责任。周某没有伤害潭某的故意,周某无过错责任,造成潭某的伤害完全是潭某自己没有把握好分寸,自身身体不行所致。既然周某无过错,就不应承担潭某的伤害责任,其医疗费应由潭某自负。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虽盛情待客,但劝潭某超量喝酒,对造成潭某酒精中毒伤害身体存在法律上的直接责任。潭某自知自己的酒量有限,但感到盛情难却,没有把握分寸,造成自己中毒受伤,自己也存在过失。根据本案实际,应判决潭某自负40%的责任,周某承担60%的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是:我国《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即不能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致害人承担责任,但对遭受损害又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实际,依公平原则裁判合理分担损失是正确合法的。

文章来源: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作者: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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