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A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敏2020年08月01日 2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2)佛中法刑二终字第236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男,1984年4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XX,2011年6月2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A犯诈骗罪一案,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1)佛南法刑初字第209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A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12月,被告人A认识被害人B后,谎称自己做锌合金业务,可以帮助A经营的四会市XX厂(以下简称志兴厂)销售锌合金给南海XX厂(以下简称中美厂),2010年2月开始,A为取得仇*明的信任,用他人假冒中美厂采购员、老总儿子、经理秘书等,并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欺骗仇*明,使得A误以为自己同中美厂已达成购销协议,期间,A以疏通关系为由,多次从A处拿取现金,至案发时合计人民币40万元,2010年6月,A假称自己已进入中美厂任采购经理,要仇*明换一家更有实力的公司签订合同,仇*明于是找到经营南海区XX公司(以下简称信兴公司)的被害人A,A以同样的手法骗取B真的信任,之后多次从A真处拿取现金,至案发时合计人民币50万元,2011年6月2日,被告人A被公安机关抓获,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通过一QQ群认识了A,2009年12月的一天,A说他正与中美玩具厂B的女儿谈恋爱,可以帮我厂(四会市XX厂)联系业务销售锌合金,2010年2月左右,A对我说他已经和中美厂的采购员B(真名C)谈好了,后我和A、B多次见面谈锌合金生意问题,A跟我说他叔叔是中美厂人事部经理B,他花很多关系才帮我拿到生意的,并要我给他200元/吨的提成,后A说要我把给B的提成提高到500元/吨,A也在一旁点头,此外,我和A一起到中美厂打算收取货款时,我打电话给A,A说正在中美厂开会商谈支付货款给我,过了一会儿就从中美厂门口的方向走出来对我说中美厂的内部斗争很厉害,暂时不能把货款给我,之后继续以XX厂采购员的身份和我、A吃饭,并不断跟我说XX美厂内部斗争厉害等理由拖延支付货款,期间A还带了一名“B”(自称C,说是中美厂A的儿子)和我见面,A说通过B和C可以打通中美厂的关系,可以保证我厂每个月供货200吨给中美厂,从第一次见面开始,A称搞关系需要用钱,我便给了A几万元现金,2010年3月19日,A将一份盖有中美玩具厂公章的合同给我签,合同约定XX厂支付112万元定金给我厂后,每月向我厂采购200吨锌合金,之后,我并没收到定金,A称需花钱疏通关系,我又给了他几万元,之后,A又多次找我要钱称要去搞关系,2010年4月2日,A拿出一份XX美厂的承诺书给我,显示中美厂愿意支付14天的违约金和定金共116.7万元给我厂,我再次相信A,并定好了XX厂需要的货,准备按合同约定交货,但之后我还是没有收到中美厂的定金,后来A称XX厂准备与我厂取消合同,为了不失去中美厂这个客户,A多次找我拿现金称去搞关系,我每次都给几万元,此后,A多次把盖有中美玩具厂公章的退款审批表和收款通知书等单据交给我,另外A说可以为我从中美玩具厂回收到锌合金废料并将盖有中美玩具厂公章的审批单交给我,其后,我多次与A到中美玩具厂收款,但A或B均以中美玩具厂老板、财务不在或正在开会不方便等原因阻止我到中美玩具厂内收款,且A不断问我拿钱说要去疏通关系,2010年6月左右,A要我换个厂名和XX厂做锌合金业务,我就和我叔叔A合作,并借用A经营的南海XX公司的名义与XX美厂签订合同,A联系业务需让我过目,2010年6月8日,A再次拿一份中美厂的收款通知书来,要我厂于次日到其厂财务部收取103万元支票,该通知书上盖有该厂财务专用章和A签名,后说该支票在A手中,暂时不能给我厂,2010年7月,A交给我一份合同,合同约定中美厂每月订购3000吨铝合金,其中中美厂的代理人是A的签名,A解释说他通过B女儿的关系进入中美厂工作了,任采购经理,A不在中美厂了,中美厂的A和B被调走了,调来一个A(自称B,我没见过其本人,只知其手机号是137XXXX2676),后来确实有一自称A的男子打电话给我,叫我以后直接找他的A(自称B,南海XX人),之后,我打电话和发短信给A,A都以老总不在或在开会等为由拖延,我一直都没收到中美厂的定金,2010年8月,我突然接到一个137XXXX7779的电话叫我小心提防A,2010年9月初,我到中美厂找到法定代表人A,A称该厂根本没有B、A*强、D等人,也不认识A,更没有和我厂签订合同,我发现自己可能被骗,后我打电话给A,A承认骗了我共40万元,并承诺会还钱给我,但直到现在也没有还钱,后来,A的两个手机均关机,我给A的40万元是我私人分多次给的,没有写收条,我看见A多次以需要现金到中美厂搞关系为由,在南海XX公司向A索要现金约20万元,A真告诉我,A与B吃饭时也多次向B索要现金共约30万元,A合共给了B约50万元,后来A又分别写一份40万元和50万元的借支单给我和B*真,我记得在南海XX,A向我索要了两次金钱,每次两万元,合共四万,当时A也在场,此外,2010年5月左右,A在佛山XX公司收取了B3万元,当时是A叫B*真给C疏通关系, 经辨认,被害人仇*明辨认出A就是以帮忙联系业务为由骗其钱的男子;辨认出B就是自称C,冒充中美玩具厂采购员的男子;辨认出江*钊就是冒充中美玩具厂A的秘书的男子, 2、被害人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0年2月左右,我通过亲戚仇*明认识了A,仇*明说他通过A联系准备和南海XX厂做锌合金生意,A说仇*明的志兴厂不够实力,XX厂想找一家有实力的厂洽谈,于是就找我一起合作,当时一起谈的还有一个叫A的据说是XX厂采购主管的男子,A认识我以后,经常来我公司坐,他说他和中美厂A的女儿拍拖,还隔三差五提出要钱跟中美厂的老总接洽搞关系,他问我要钱,我就给他了,有时是两、三万,有时是四、五万,我提出面见XX厂老总时,A借口时机未成熟而拒绝了我,我由于生意很忙,所以就相信了他的话,我给A的钱都是现金,给他时没有其他人在场,也没有要他写下收据或让其签名确认拿了我多少钱,我计算过他起码拿了我超过50万元,他当时也承认,2010年5月份,A带了一个叫B的男子到我公司,A说他的父亲是南海XX厂的老总,A提出做成生意后他要占利润分成,A也要收取一些钱,我之后又听A说中美厂每月要锌合金3000吨,我也想做成这宗生意,于是当着A、B的面给了C30000元人民币,A认识我后,也来过我公司六、七次,有时是他自己来的,有时是同A一起来的,还有一次他拿了一份购销合同到我公司交给我和A,他说中美厂里的人事部的A是他叔叔,A以疏通关系为由向我要了两万元人民币,2010年7月份的一天,我们一直没有收到中美厂支付我公司的违约金,一个自称姓顾的老总给电话我说中美厂的人事关系很复杂,几个老总之间有矛盾,叫我们耐心等一段时间,还将一个A的电话号码给了我,说有什么事可以打电话给A,A和B又跟我谈支付违约金的事,但他们都阻止我和A去中美厂,A没有收过我的钱,2010年8月份左右,我觉得不对劲,去中美厂了解到没有A、B等人,我才确定自己被骗了, 经辨认,黎*真辨认出江*钊就是自称中美厂的秘书的男子;辨认出A是自称中美厂采购员的陈*辉;辨认出陈*辉就是自称李总儿子李*强的男子, 3、证人A(假名B)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0年2月左右,我在佛山的一个网站上认识A,A说他是四会市XX厂老板B的业务员,并说他为志兴厂与中美厂谈成了一单锌合金采购业务,之后,A还拿出一份空白的格式合同给我看,我见合同条款是买方付清货款后卖方才发货,觉得可信,A说,担心A直接与中美厂的人员接触后A就不会把生意给他联系从而收不到业务提成,叫我假冒中美厂的采购员代表中美厂与A联系,A说生意做成后,会在A给他的提成中给我1万元左右(因生意没做成,我没有收到钱),之后,我和A两人一起在XX见到仇*明,A向仇*明介绍我是中美厂的业务员,我默认,之后,A说志兴厂与中美厂的合同已签订好,叫我跟进支付货款的进度,2010年4月中,A说要重新签订合同索赔,叫我在一份新的合同上签名,我在XX厂业务员位置处签下“A”的假名,2010年4月底,A说要到XX厂收钱,但A要跟着他,叫我在XX厂附近陪仇*明吃饭,A本人就称到厂里收钱,但每次都说财务不在或者经理不在等原因收不到钱,这种事大概发生了三次,2010年6月开始,我便没有再理会A说的志兴厂与中美厂的生意,到2010年7、8月,A说他自己已进入中美厂做采购经理,要我找一人假扮中美厂的A一个叫“B”的人通电话,说XX厂会给钱但暂时没时间,我便找到我同事A假扮B,要他拖住迟点付钱,后来,我同事A与“七叔”通过两次电话,我都在场,我没有收取过A的财物,A只给过我300元陪他妻子吃饭,但我分两次给了A共约4000元:第一次是2010年4月的一天,A说要陪陆总的女儿,问我拿了2000多元;第二次是2010年8月,A说为了证明他是中美厂的员工,要到中美厂东莞XX厂拿会议记录视频,问我拿了2000元, 经辨认,A辨认出潘*荣;辨认出钟*明就是假冒中美玩具厂的B的男子;辨认出陈*辉就是假冒中美厂李总的儿子的男子, 4、证人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0年5月,我的小学同学A说其为B做业务员,A是经营锌合金熔铸厂的,A说他在为B和XX厂谈一宗生意,他想在A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提高锌合金的供应价以赚取差价,不想让A与XX厂的员工直接接触,希望我能假冒中美厂的老总的儿子与A见面,并在赚取的差价中给我50元/吨的提成,5月的一天晚上,A约我和B见面,A开车来接我,他在车上教我要假冒中美厂李总的儿子,名叫A,刚从东莞学习回来,现在中美厂工作,后来,A打电话给“B”,叫“A”等一会儿教我如何假冒B的儿子,我就用A的手机与“B”对话,“A”自称是中美厂的采购员,叫我要镇定点,不要慌张,要我和他好好配合,后来A我和一起去接仇*明,我和A见面时,A介绍我说是B的儿子,不久“A”也进入包房内,并主动叫我“A”,当晚A在洗手间给我4000元,A也给我1000元,之后,A教我用拖延日期和不接听B的电话的方法来应付B,5月底,A说带我去见一下仇*明的生意伙伴B,我和A到了黎*真的南海XX厂,在厂内,A介绍说我是中美厂B的儿子,A真就给了我3万元现金,当时在场的还有A和B,事后,A叫我把其中1万元给他,经辨认,A辨认出B;辨认出C就是“D”,是A和“B”指使其假冒佛山市XX厂C的儿子D, 5、证人A的证言,内容为:我和A是通过网络认识的,A开始时说他经营熔铸厂,后又说他是中美厂采购部的负责人,他叫我帮他假冒中美厂顾总的秘书与人联系,可以帮我进入中美厂工作,我当时没工作,便答应了,2010年5月,A说他已跟B说我是XX美厂的江秘书了,叫我打电话联系XX,之后,我就开始以XX厂江秘书的身份与A见面,A每次都叫我对黎*真说支票在老总手里或老总不在等借口拖延支付货款给黎*真,5月底,A叫我继续以B的身份联系一姓仇的老板,叫我拖延仇老板的付款要求,后来,A和B说我和C一起诈骗他们,说合同上的中美厂公章是假的,A对我承认公章是他伪造的,但叫我不要承认我假冒了A的身份,但后来A不接听我的电话了,我见A制作过一次合同,2010年6月左右,A和我到一网吧,我见A在网吧的一台电脑打开一份合同,对合同内容作修改后将合同文件保存到优盘,后打印出一份纸质合同,我看见合同内容大概是XX厂每月订购3000吨左右的锌合金,有一次A叫我打电话给B,说给A4万元到中美厂疏通关系,我按A的吩咐打了电话,但后来具体怎样我就不知道了, 6、证人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0年7、8月,同事A打电话给我,对我说他朋友(A说是一个很熟的朋友,但不愿跟我说这个朋友的其他情况)有一笔生意,因是周五了,肯定无法付款给对方,希望我以XX厂一姓顾的员工(负责管理支付货款等财务工作的)打电话给另一人,A要我对那人说:我们XX公司的那笔钱今天无法给付,要延迟两天,周一一定可以给付,我按照A提供的号码用手机打了一次电话过去,过了十来天,A叫我再打电话给那人说那笔钱再推迟几天给,于是我又再打电话给上次那人,后来那男子还打过几次电话给我,我都没接,我帮A假冒中美厂的员工没有得到什么好处, 经辨认,钟*明辨认出A就是指使其假冒佛山XX厂姓顾的员工与他人联系, 7、证人A(XX厂厂长)的证言,内容为:约在2010年9月,有一自称A的男子来中美厂找我,他说是四会市XX厂的老板,说他厂与我们中美玩具厂签了合同,每月提供200吨锌合金给我们厂,我向他要了那份合同及相关承诺书来看,一看就知道都是假的,因上面盖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是假的,上面“A”的签名也不是我本人签的,仇*明又问我们厂是否有A、B、C、D等四人,我已明确告诉他,我们厂没有这四人,仇*明说A等人骗了他的钱,我们厂有一个正厂长和两个副厂长,我是正厂长,A和B是副厂长,平时都是由我们三个厂长对外签合同,但两个副厂长签合同都要经我审核批准,而且厂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都由我本人保管,未经我同意都不可能盖该两个章, 8、被告人A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09年12月,我知道仇*明是做锌合金和铝材生意的,便想通过帮他介绍业务赚钱,我于2010年2月上网发布信息寻找锌合金的买家,一名自称A的男子用电话联系我说可以帮忙联系与官窑中美玩具厂做锌合金业务,A叫我骗仇*明说我正和中美厂陆总的女儿在谈恋爱,可以帮他销售锌合金给中美玩具厂,A便答应由我帮其联系业务,2010年2月左右,我约了A和B三人一起商谈向XX销售锌合金的业务,A谎称是中美厂的采购员,目的是要A相信我和B能帮他做成中美厂的业务,同年3月中旬,A给我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当天中美厂先向四会市XX厂支付定金112万元,同年4月,中美厂向四会市XX厂预定200吨锌合金,同年2月A就跟我说过,交给A的合同有些是伪造的,目的是赚取差价,用于我和A平分,我把合同交给A,但A一直没收到定金,同年4月初,A给我承诺书,说XX厂承诺支付违约金和原定金共116.7万元,4月底一天,A给我两张盖有XX厂公章的审批单,一张显示是XX厂承诺马上支付定金和违约金120万,另一张显示XXXX同意以双方商定的价钱销售锌合金废料给四会市志兴五金熔铸XX,我和A多次到XX美厂附近,A均以各种理由不让我们进厂收钱,后来,A说XX厂不愿把锌合金业务交给仇*明,表示赔偿违约金103万元,其中有一次,我还冒充XX厂A在赔偿金支票收款通知书上签名,我和A到XX美厂收钱,A也不让我们进厂收钱,同年5月,A叫我找个人假冒中美厂B的儿子,我便找了我同学A假冒B的儿子,我跟A说明这不是诈骗,不会有事的,A答应了,后A教B如何假冒C的儿子应付D,后A与B多次见面,A是打算借B儿子的名义收取仇*明的回扣后由我和A平分,5月底6月初,A又分别给我两份中美厂的收款通知书要仇*明到厂内收钱,但后来均不让我们进厂收钱,期间,A又称B走了,现是A管理,A叫我找个人假冒顾总的B来与仇*明商谈到中美厂收钱的事宜,我于是找了我的朋友A来应付B和C,A和B没有见过面,从2010年2月开始,我以需要打通中美厂的关系为由,多次向A取得约5万元现金,其中4万元给了A,中美厂的合同、审批表都是A以打印成纸质形式后给我的,我拿到后就马上转交仇*明了,此外,我本人从来没有进入中美厂工作,而中美厂的A、B、C等人我都不认识,这些人是A告诉我的,我不知他们是否存在,A(6月2日)辨认出B,称黄是骗仇*明的钱的同谋, 经辨认,A辨认出江*钊就是假冒佛山XX厂顾总的B的男子;辨认出C就是假冒中美玩具厂李总的儿子李*强的男子, 9、抓获经过,内容为:2011年6月2日15时40分左右,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在办理出入境护照时,发现一网上追逃人员A,于是将其抓获并移交大沥派出所, 10、四会市XX厂(A)提供的买卖合同、承诺书、收款通知书一批,内容为:买卖合同一方为南海XX厂,委托代理人由A签名,承诺书、收款通知书均由南海XX厂出具;上述书证内容证实南海XX厂与四会市XX厂签订锌合金收购合同,XX承诺支付货款,支付时间分别为:2010年4月3日、4月26日、4月28日、5月26日、6月9日, 11、南海区XX公司(A)提供的买卖合同、入厂通知书、收款通知书一批,内容为:买卖合同一方为南海XX厂,委托代理人由A签名,入厂通知书、收款通知书均由南海XX厂出具;上述书证内容证实南海XX厂与南海区XX公司签订锌合金收购合同,XX承诺支付货款,支付时间为:2010年5月25日、6月9日, 12、借支单两份,内容为:一份由四会市XX厂提供,时间是2010年3月1日,A签名因洽谈中美玩具厂业务借支40万元, 一份由南海区XX公司提供,时间是2010年4月13日,A签名因洽谈中美玩具厂业务借支50万元, 13、佛山市XX厂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A、B、C、D四人不是中美玩具厂员工, 14、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两份,内容为:A拒绝在相关单据书证、合同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15、A提供的短信内容,内容为:A提供的由B的电话135XXXX0598发给其的短信,内容:仇生,我私下和你说,开会内容主要是谈赔偿问题,可能会比预期少,最好就收下先,我就知道这么一点,希望能帮助你, 仇*明提供的由A的电话159XXXX8388,133XXXX2780发给其的短信,内容:(2010年8月5日)A,对不起,我真是无能力给成百个,东借西凑,最多得二三十个,就算我现在给几个你,将来都无能力还得清,我不想连累家里,要拉去坐就坐吧,一人做事一人当,我不会怨A,就这样给反而让你们有损失,这件事就算啦好不? (2010年9月3日)A,我没有潜水,只是不见了电话,希望你明天5点前还当我是朋友,谢谢,钱我会填给你, 16、通话清单记录,主要证实A等人同B的电话来往, 17、被告人A的户籍证明, 18、视听资料,包括A分别与B、C的电话录音,录音中显示①A问B是否真有中美厂这单生意,A答:是,A问B既然有这单生意为何不与C解释清楚,A一直都是B一人参与中美厂的生意,自己不清楚,让A与B的矛盾不要牵连自己;②A叫D扮中美厂的人,不让仇*明接触XX厂的人;③提及A用钱搞关系;④仇*明在电话中称A骗自己和七叔的钱,有一天晚上说为庆祝生日,拿了七叔2万元, 原审法院经辩护人申请,另调取如下证据: 1、被害人A的陈述,内容为:2009年底,A以疏通关系为由断断续续向我要钱,我都是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他,后我多次向XX厂催款但一直收不到款,2010年6、7月份,我便让A出具借支单以证实其从我处索取疏通关系的现金金额,因为当时A的右手受伤夹着夹板,故另外一个被害人A手中持有的金额为50万元的借支单和我手中持有的借支单都是由我在同一时间在大沥一间酒楼代为书写的,A真是我的亲戚,是他让我书写的,书写借支单时A真不在场,借支单的落款时间之所以是3月1号,是因为3月1日之后我很少给A钱了,大部分都是黎*真给的,两张借支单的落款日期是我和黎*真给A钱的整个时间段的中间,借支单上面的第一个签名是A用左手签名和打指模,后我拿其中一张借支单给A,A真称要用右手签名和打指模,故我又打电话给A,他就在我的车上用右手签了名并打了指模,借支单上的40万元是我老婆计算出来的,2010年农历新年正月我开始给钱A一直给到五月份左右,我的现金都是我从我老婆那里拿的,她有计算,这个数是她计算出来的,A在借支单上签名的时候并没有受到胁迫,A写了借支单给我后,2010年8月左右,我突然接到一个137XXXX7779电话,对方称要我小心潘*荣这个人,我越发觉得不对劲,我便质问A我厂与中美厂的合作究竟是真是假,他便发了短信息给我说既然我们不相信他就不再与我们合作了,让我们把所有合同还给他,他按我和A真的损失共90万元赔偿,合作就算了,我当时没有回应,是A跟他商量的,但我们与XX厂的合作仍在继续,2010年9月我去了中美厂后,我知道了事情的真相就找A了解情况,他说他有苦衷但仍愿意赔偿我们损失合共90万元,但后来他一直不接听电话,之后他就发了条短信息称其无能力支付这90万元,最多只能支付2、30万元,就算现在给几万元我,将来都没有能力还清,之后他便一直关机,我们一直找不到他便报案了,其实当时让A写借支单的时候我们还是相信我们是与中美厂合作的, 2、被害人A真的陈述,内容为:A当时利用合作的形式向我拿钱作为业务应酬费用来诈骗我的钱,他从2010年4、5月份左右开始向我拿钱,金额我计算过大概为50万元左右,A也亲口向我承认确实向我拿过50万元,当时我陆陆续续给了A许多现金但合作又迟迟谈不成的情况下,我觉得不对劲,问A是怎么回事,他亲口承认欠我50万元,后来A让B出具借支单时,仇打电话给我问我要不要出具借支单,我就说让A一张借支单,钱慢慢还,所以A也给我出具了一张借支单,具体书写借支单时我不在场,故我不清楚该借支单是何时在何种情况下书写的,我也没有留意借支单的落款日期,书写借支单时,A打过电话来问我B右手受伤了,用左手签名打手指模是否可以,我说用左手不可以,要用右手签名和打指模,后来A将借支单给我老婆,我都没有仔细看借支单上面的具体内容,我每次给A现金时确实都没有留下任何字据,故之后让A出具了该借支单,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原审被告人A上诉称仅诈骗了被害人约43000元, 原审被告人A的辩护人提出,借支单是原审被告人在受胁迫的状态下所写,原判认定的犯罪数额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A诈骗两被害人9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A及其辩护人所提诈骗数额问题,经查,被害人A、B的陈述均证实上诉人C分别诈骗了40万元和50万元的事实,另有两张A签名确认的借支单证实,两被害人也对借支单的形成过程作了合理的解释,不能认定上诉人受到胁迫,另结合证人A的证言、被害人B提供的短信内容及电话录音,足以认定上诉人A诈骗人民币90万元的事实,上诉人A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和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D
  • 刘敏
  • 13302297458
  • 1440120********07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
  • 9年(优于56.07%的律所) 入驻华律
  • 43次(优于96.68%的律所) 用户采纳
  • 20次(优于96.36%的律所) 用户点赞
  • 27820分(优于98.41%的律所) 平台积分
  • 一天内 响应时间
  • 15篇(优于98.17%的律所) 投稿文章
  • 执业认证
  • 职务认证
  • 手机认证
  • 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