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毅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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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在什么条件下 可以要求变更?

作者:许毅辉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0次举报

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明显不够时,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况有:原定的抚养费数额已难以满足今后的实际生活需要;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

父母要求减免抚养费的情况有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无力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抚养能力;因犯罪被收监,无力给付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部分或全部的。

但是,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来源: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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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毅辉律师男,1973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在职研究生,蒙自市政协委员,专职律师,执业20余年。  1998年取得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红河
  • 执业单位:云南牵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2519********0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