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0年11月上旬,齐某某在网上认识上家,帮助上家买卖笑气,负责接单、发货、收款、运输等事宜。2021年1月,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齐某某家属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申请取保候审。律师认为,齐某某所涉犯罪行为均是听从上家的指示而为之,在本案中犯罪地位较低,应依法认定为从犯。齐某某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最终,齐某某在拘留37天之际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上旬,齐某某在网吧浏览帖子,看到有招募司机的信息,便电话联系上家。上家要求齐某某按照指示送货即可,并给予一定报酬,齐某某便答应。此后齐某某根据上家的指示,到指定地点拿货,再根据上家提供的买家地址,将货交由买家。至11月12日左右,上家给齐某某一部手机,手机上的通信软件均登录上家的账号,上家要求齐某某担任客服负责接单、发货。此后,通信软件中的买家会询问是否有货,齐某某按照上家的定价进行报价并发送上家的收款码收款,之后再叫车送货。
2021年1月,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齐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
齐某某能否认定为从犯?
齐某某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辩护意见】
一、 齐某某所涉犯罪行为均是听从“上家”的指示而为之,在本案中犯罪地位较低,应依法认定为从犯
2020年11月上旬,齐某某在网吧浏览帖子,看到有招募司机的信息,便电话联系上家。上家要求齐某某按照指示送货即可,并给予一定报酬,齐某某便答应。此后齐某某根据上家的指示,到指定地点拿货,再根据上家提供的买家地址,将货交由买家。至11月12日左右,上家给齐某某一部手机,手机上的通信软件均登录上家的账号,上家要求齐某某担任客服负责接单、发货。此后,通信软件中的买家会询问是否有货,齐某某按照上家的定价进行报价并发送上家的收款码收款,之后再叫车送货。
从以上案件事实,辩护人认为:
第一,本案犯意的提起者为上家,齐某某是按照上家的指示去实施犯罪行为。
第二,根据齐某某的工作内容来看,齐某某一开始只是根据上家的要求负责笑气
第三,笑气销售的价格均由上家决定,货款也是支付至上家的账户中。也即在销售的环节中,齐某某不接触资金,仅作为买家与上家之间的桥梁。
以上,齐某某在本案中的犯罪地位明显低于上家,应依法认定为从犯。
二、 齐某某在本案中涉案金额不大,情节相对较轻,可能判处缓刑
根据辩护人会见掌握的情况,齐某某在本案中经手的笑气共1200箱左右。其中,齐某某仅负责运送期间,共计运送180箱,这180箱的销售金额齐某某不知晓。在齐某某担任客服后,根据上家的定价销售笑气,经手笑气1020箱,其中500箱为320元/箱,300箱为400元/箱,220箱为450元/箱,共计37.9万元。因此,齐某某涉案的所有销售金额很有可能在50万元以下,且齐某某个人的获利仅为2万余元,也即尚未达到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辩护人检索了浙江省的相关案例,在胡有柱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中(案号:(2019)浙1023刑初189号),胡有柱销售笑气金额为35万余元,违法所得达8万余元,最终判处有期1年6个月,缓刑3年。本案中齐某某的违法所得为2万元,且为从犯,也可能判处缓刑。
三、 齐某某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首先,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六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本案中齐某某犯罪作用较低,应依法认定为从犯。且其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齐某某因利益的诱惑误入歧途,但其仅仅是根据上家的指令完成工作任务,也没有主动去开拓新的客户,其主观恶性较小。齐某某完全符合上述规定的没有逮捕必要。
其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的要求,取保候审的条件,实质上是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辩护人认为齐某某社会危险性较低,也符合取保候审的要求。第一,涉案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也已收集固定,对齐某某取保候审不具有毁灭、伪造证据的社会危险性。第二,齐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第三,齐某某年纪尚小,缺少法律意识而误入歧途,到案后齐某某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全面认识到自己错误,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无再犯可能性。
【处理结果】
最后,在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齐某某拘留37天后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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