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某日,溧阳家住三楼的徐某某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某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见状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将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又将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
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
2021年3月1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律师观点
在2021年3月1日之前,是没有高空抛物罪的,对于从高空抛掷物品,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大部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都是适用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自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增设高空抛物罪。试举一个案例与上述首例适用高空抛物罪的案例作比较:
案例:曹风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2020)鲁1522刑初160号
案件事实:2019年11月24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曹风豹在莘县金水温泉酒店722房间饮酒后将房间内的电视、茶水桌等物品砸坏,后更换到818房间。11月25日6时许,曹风豹为发泄情绪,将818房间的电视、被子、枕头、茶水桌玻璃面、抽屉等物品通过房间窗户扔到楼下莘县河务局办公楼玻璃平台上,致平台六块玻璃被损毁并致停放在莘县河务局办公楼门口的三辆轿车被损坏。经查,该院落未封闭。经认定,被损坏物品驾驶8313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曹风豹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结合案件事实,不难看出,行为人都是出于激愤,为了发泄情绪,将各种物品从高空抛掷下去,单从行为的表述来看,两罪没有区别。
最高法《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从法条表述上来看,两案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都要求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可能性,且对于行为模式的表述大致相同。只是因为危害程度不同导致适用的罪名不同。因此可以尝试作为区分标准的是该行为所能凸显出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有无造成损失、造成损失的大小等。至于后续有关部门是否会对高空抛物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标准进行说明,还需留待实务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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