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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投掷三把刀——高空掷物刑事责任分析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2次举报


11日,山东济南一小区高处坠落3把刀。经调查当日中午某小区内有人从楼上扔下一把菜刀、两把尖刀,没有人员受到伤害。经过对该单元楼住户的逐户走访,最终锁定嫌疑人葛某。17日,济南市槐荫区公安通报:经初步调查,嫌疑人葛某对其向楼下投掷刀具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系葛某因情感纠纷将刀扔出坠地。葛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纪他人人身安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此类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目前,葛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

高空坠物现象,被人们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这种痛从未停止,反而不时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关于高空坠物的讨论和建议不绝于耳,在科技发达的现代都市文明中,高空坠物缘何屡屡出现?一是,人们对于高空坠物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认知不足,部分人群的自律意识自然较差。二是,寻找到“肇事者”难度大,一户一户摸排取证速度慢,加之楼宇监控尚未完全覆盖,更使相关调查推进缓慢,“肇事者”心存侥幸,更易自我放纵。三是,相关法律未对高空坠物行为进行明确界定,使公众对相关行为的危害和后果认识不足。

因此,对于高空抛物者,加大处罚力度已成共识。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无论抛物人是故意或过失,都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有人呼吁“高空抛物”入刑,也是希望通过立法手段震慑高空抛物者。具体到本案中,葛某从高空中抛下的物品属于刀具类,其行为已经有极大的可能造成楼下行人的重伤、死亡的后果,已经严重危及到公共安全。正如警方所通报的,葛某已经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除了放火、爆炸、决水、投毒等方法外,没有明确规定在法条中的与前述行为性质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公安机关对葛某行为的定性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为葛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可能考虑依照本条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葛某从高空向下丢刀子的行为,不属于法条中列举的具体危险方法,而属于其他危险方法,且该行为的性质与上述列举行为的性质危险程度与危害程度相当。公安在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之时,先以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为由,而后因为葛某的行为影响重大后果恶劣,以《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显然不足以平衡他的行为与惩罚后果,故而最终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而对葛某进行刑事拘留。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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