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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刑事责任分析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1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366次举报

6月27日,学员李芳花费6800元来到天津市红桥区的美致医疗美容诊所学习整形。开课首日,12名学员就被带进这个10多平米的教学室,两两一组练习注射,手忙脚乱地在同伴额头、太阳穴、脸颊上扎针。不到一周,学员就能结业。培训机构颁发技能证书,还提供批发各类“禁药”的供货商。照授课老师所说,回去后,学员买些便宜的进口药,开个小工作室,只要不出事,“几针就能换个苹果手机。”老师直言,他们这样培训的学员,一年上千人。,课程结束后,机构会将学员信息上传总部,之后药商会通过这些信息联系学员供货。除了药品,机构还会为学员颁发培训证明。工作人员提供的一份毕业证上,标注着学员的身份信息,称其已通过理论和实操考核,授予国际注册医学美容师,发证单位为香港国际整形美容协会。而根据相关规定,这类证书并不具备任何医疗背书作用,更无法作为从业的依据。

国内一般只有三级医院可以开展整形医疗培训,民营机构必须获得培训资质,但数量甚少,没有资质就是违规办学,学员注射实操也涉嫌违法。

所谓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文眉、漂唇、隆鼻、祛痘、注射美容针等都属于医疗美容。而进行医疗美容的整形医生是正规的执业医生,是外科医生的一个小分支。根据我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本案中,该培训机构所办法的证书实际并无任何效力,上述学员也不具备进行医疗美容的资格。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所谓情节严重是指: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类私人作坊式的医疗整形机构,往往采用没有批号的违禁药品,已经构成了上述第三款所描述的行为,无论是否对客户的身体健康产生影响都已经可以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可以以非法行医罪定罪量刑予以处罚。此处所说的“情节严重”既要将其作为定罪情节加以考虑,又要将其作为量刑情节处理,即在定罪时,要看情节是否严重;在量刑时,也不能撇开“情节严重”这一刑罚幅度。

在上述案例中,学员往往明知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且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仍然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但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则可能是过失的。

综上,此类案件中,行为人往往缺乏相应的医疗常识,对自己可能造成的后果也不甚明了。且由于价格上的差距,往往导致许多受害人选择价格更为低廉的非法行医场所进行医疗美容项目服务。同时,也由于此类整形机构所获利润巨大,又有源源不断的年轻人不断涌入这个钢业,进一步造成了医疗美容行业的乱象,进一步增大了此类非法行医事故的安全隐患。无论是想要进入这一行的年轻人,还是打算进行医疗美容服务的年轻人,都应当认准有从业资格的机构,为自己也为他人的健康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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