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有货代开,真的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很多企业主遇到一个困惑:真实交易发生了,但开票方和供货方不一致,这算不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说白了,有货代开就是指有真实货物交易,但因为各种原因,开票方不是实际销售方。这种情况在实务中非常普遍,比如卖方是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缺少经营资质,开不出买方需要的发票。我们团队近期也接触过因挂靠开票被调查的咨询,第一步同样是先厘清交易是否真实。今天我就结合十八年的办案经验,把卖方代开和买方代开的定性差异给你讲清楚。
卖方代开:为什么真实交易下通常不按犯罪处理
先看卖方代开。卖方必须给买方开票,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实践中卖方可能是个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没有经营资质,开不出买方要的发票。这时候卖方只能通过税务机关代开,或者通过挂靠方式解决。关键在于,如果存在真实交易,卖方代开通常不按犯罪处理。为什么?因为这种行为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卖方也没有骗抵税款的故意。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里有参考案例,某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专票,通过挂靠公司开票,一审被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再审改判无罪。另一个案例中,当事人因结算运费需要运输发票,从第三方公司开票并交付客户抵扣,同样再审改判无罪。这两个案例都说明,真实交易下的卖方代开,司法实践一般按无罪处理。我们团队在分析这类案件时,第一步就是核查交易真实性,把所有合同、付款记录、物流单据在白板上重新排列,找出能证明真实交易的证据链。
买方代开:定性不同的关键在于抵扣权
再看买方代开,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卖方没开票,买方自己找第三方开票并抵扣,这种行为与卖方代开的定性有本质区别。增值税是链条税,买方能抵扣是因为支付的货款里包含了进项税额。实践中,买方询价时通常有两个报价:含税价和不含税价。部分老板先以不含税价买入,再低价从第三方买进项票抵扣,赚取票点差价。根据最高法法官的观点,这种模式下买方根本没有缴纳税款,不享有抵扣权,后续买票抵扣就是骗取国家税款。但如果双方对价格是否含税没有约定,卖方又没开票,买方选择第三方代开就有一定合理性,推定价款里包含税款,买方有权抵扣,既没有国家税款损失,也没有骗抵故意,不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作为杭州刑事律师,我深知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区分买方是赚取票点差价,还是合理代开。我们团队内部对这个问题也曾激烈争论,最后决定从资金流向和主观故意两个维度分别准备辩护方案。
虚开专票罪与虚开发票罪的适用争议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提醒你注意: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能不能按虚开发票罪论处?目前理论和实务界都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比较审慎,认为仅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文义,无法直接得出这个结论。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还需要进一步探讨。这意味着,这类行为的定性边界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你或家人正因类似问题被调查,不要自己猜测,案件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能做的事情和在侦查阶段完全不同。我们团队每次提交辩护意见前,都会组织模拟法庭,让同事扮演公诉人进行攻击,确保每个辩点都经得起推敲。
行动引导
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期非常短暂,尤其是在杭州。如果你或家人正在拱墅、西湖或滨江区遇到了类似难题,不确定下一步该怎么办,可以把情况告诉我。作为一名专注杭州本地刑事案件十八年的律师,我能帮你判断当前最有利的选择。网络分析替代不了针对你案情的专业诊断,与其自己猜测,不如把材料带过来,我们团队先帮你做一次全面的案情梳理,弄清楚现在在哪、下一步该去哪。
常见问题
有真实交易但卖方找第三方代开发票,买方会被抓吗
通常不会。卖方代开在真实交易下一般不按犯罪处理,买方如果支付了含税价款、享有抵扣权,也没有骗抵故意,同样不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关键看交易真实性和税款是否损失。
买方自己找票抵扣,什么情况下会构成犯罪
如果买方以不含税价买入,再低价买票抵扣赚取差价,说明其根本没有缴纳税款,不享有抵扣权,这种行为属于骗取国家税款,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专票罪和虚开发票罪,量刑差别大吗
差别很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定刑更重,虚开发票罪相对轻。但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的虚开专票行为能否按虚开发票罪论处,目前仍有争议,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宣告无罪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