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笔录有瑕疵,不等于供述必然无效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一看到讯问笔录上的时间、地点对不上,或者签名捺印有异常,第一反应就是:这份笔录是不是废了?其实没那么简单。法律上对讯问笔录问题的处理,是分层次的。有些涉及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需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有些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还有一些只是制作、记载上的瑕疵,办案机关可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作为杭州刑事律师,我经常跟团队说,发现一份笔录异常,先别急着下结论,要把这份供述是怎么形成的查清楚。我们团队在办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把当事人反映的情况与卷宗记载逐项对照,再决定是否需要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和提讯登记。
排非申请不是写得越长越好
是否需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关键看供述取得过程中到底发生了什么。刑讯逼供、变相肉刑、严重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这些法律都有明确规定。但实务中有些排非申请写得很长,刑讯逼供、疲劳讯问、威胁取证全写上了,可哪一天发生、由谁实施、对应哪一份笔录,却说不清楚。这种申请很难进入实质审查。我们团队的做法是,先把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拆开,逐次讯问单独核实:什么时间被提出监室,在哪里讯问,持续了多长时间,中间有没有正常休息、饮食和睡眠,有没有被违法使用戒具,有没有以本人或者近亲属的利益进行威胁。这些内容必须具体到某一次讯问、某一份供述。按照刑诉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辩护人不需要在申请阶段就完成对非法取证事实的证明,但至少要让法院知道,争议发生在哪一次讯问,现有卷宗中又有哪些材料值得进一步调查。
核对确认程序缺失,后果最直接
还有一些讯问笔录确实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但依据并不是非法证据排除。最典型的就是讯问笔录没有经过被告人核对确认。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四条对此规定得很明确,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依法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没有提供,或者讯问未成年人时法定代理人不在场,也有相应规定。这类情形,直接按照司法解释提出证据资格异议就行。实务中更麻烦的是笔录形式上什么都不缺,每一页都有签字捺印,但当事人在会见时明确表示,讯问结束后没有让他完整阅读,也没有向他宣读,办案人员只是不断翻页,让他在指定位置签字。单看纸质笔录很难发现问题,这时候同步录音录像就是关键。我们团队在审查这类案件时,会特别关注每一次讯问结束前的内容:侦查人员有没有把笔录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有没有依法宣读,当事人有没有提出修改或者补充,最后的签字捺印是在什么情况下完成的。如果同步录音录像能够证明核对确认程序实际上没有进行,辩护意见就应当直接指向该份供述能否作为定案根据。取保候审的审查涉及多种因素,笔录问题是否影响取保,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补正和解释,同样需要接受质证
阅卷中数量更多的,其实是讯问笔录制作、记载上的瑕疵。比如讯问时间填写错误,讯问地点前后不一致,讯问人或者记录人的姓名填写有误,讯问人员没有签名,或者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已经告知有关权利和法律规定。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这些情形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所以发现这类问题以后,重点通常不是申请排非,而是审查办案机关能不能对原始笔录中的异常作出合理解释。比如一份笔录记载晚上九点开始讯问,提讯登记却显示十点以后犯罪嫌疑人才被提出监室。如果办案机关解释是笔录首页填写时间错误,就要继续核对同步录音录像以及其他原始记录。几份客观材料都能证明实际讯问是在十点以后开始,只有笔录首页时间填写错误,这个问题通常能够得到解释。但如果同步录音录像、提讯登记和讯问笔录分别记载不同时间,办案机关后来只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简单写明系工作人员填写错误,却没有说明实际时间,也没有其他材料能够印证,那么对这份笔录的异议仍然存在。补正和解释本身,同样需要接受质证。办案机关提交了补正材料,不等于原始笔录中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另外,侦查机关出具的取证过程合法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还要继续核对情况说明与同步录音录像、提讯登记、体检记录等原始材料是否一致。
常见问题
家人被刑拘了,讯问笔录有问题,家属第一步做什么?
先不要自行判断笔录是否有效,应尽快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核实讯问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取证情形,同时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和提讯登记等原始材料,固定相关线索。
讯问笔录没有让当事人核对,能作为定案根据吗?
不能。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但实务中需要结合同步录音录像来判断核对程序是否实际履行。
辅警参与讯问,供述就一定会被排除吗?
不一定。现行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只要辅警参与讯问,供述就一律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关键要看实际由几名法定侦查人员在场,辅警参与到什么程度,笔录记载与同录是否一致。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关于作者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