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很多企业经营者对“富余票”这个词并不陌生,但对它背后的刑事风险未必说得清楚。简单来说,富余票就是企业购进货物时取得了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销售给消费者时往往不开票,于是账面上就“多”出了可以对外开具的销项发票额度。有些老板觉得,把这些额度开给别人、按票面金额收几个点的手续费,是盘活闲置资源。但从刑事实务看,出售富余票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关键不在有没有开票,而在税款损失发生在哪个环节。作为杭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我经常强调:把开票和损失混为一谈,是这类案件里最常见的认识偏差。就在前段时间,我们团队办理的一起公司虚开案中,也正是围绕税款损失发生在哪个环节这个问题展开辩护。
开票方出售富余票,开票环节本身并不直接产生税款损失
这个结论听起来有点反直觉,很多家属和当事人第一次听我分析时都会愣一下:票都开给别人了,怎么会没有损失?我们先把账算清楚。假设一家手机销售公司购进一批货,不含税价一百来万,进项税十多万。它把货卖给消费者时没有开票,手上就有了这一百多万额度的富余票。老板找到另一家公司签了虚假合同,把富余票开给对方,收几个点的费用。
问题来了:这家公司把票开出去的那一刻,国家的税款有没有少?答案是没有。因为它的进项税额本来就是从真实进货中取得的,开给别人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相互抵销后,它的应纳税额仍然是零。换句话说,这家公司开票的额度上限,最多就是它进项票对应的额度。超出这个额度,它反而要自己向国家缴税,不符合现实中虚开套利的逻辑。所以单看开票方的开票行为,并不会直接造成税款损失。
每次分析到这里,我都会让团队成员把开票环节和抵扣环节分别在白板上标出来。这个区分看似简单,但在案件中常常被忽略,一旦混同,辩护方向就完全走偏了。
受票方拿到票后怎么处理,才是案件定性的分水岭
出售富余票的开票方会不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真正要看的是受票方拿票之后做了什么。如果对方把发票拿去申报抵扣,那问题性质就变了。比如受票方本来要缴几十万增值税,拿着这张十多万税额的发票,少缴了对应税款。开票方和受票方之间没有真实交易,这个少缴的部分才是国家税款真正损失的地方。
反过来,如果受票方拿到发票后没有用于抵扣,只是当成本票入账,或者压根没有使用,那就不存在增值税意义上的抵扣损失。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在实务中逐步被限缩为以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功能骗抵税款为目的的特定虚开。这个限定非常重要。受票方不以骗抵为目的接受发票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开票方也因为没有这个目的,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与受票方不成立共犯。
这个观点,我们在团队内部讨论时曾反复推演过。需要结合每个案件的实际流向,看资金怎么走、票怎么开、抵扣怎么报。不是看到虚开两个字就能下结论的。我们团队办理过的涉及虚开的案件里,真正能影响结局的,往往不是开票行为本身,而是能不能把骗抵目的和实际抵扣之间的关系彻底理清。
开票方自己的未开票收入没有申报,是另一笔账,不能和虚开混在一起算
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问题是:出售富余票的公司,它卖货给消费者时没有开票,这部分收入如果也没有如实申报,本身就构成逃税。这是开票方自己的问题,和它把富余票开给别人是两回事。税款损失的计算要分开:开票方因未开票销售而少缴的部分,属于它的逃税金额;受票方实际抵扣的部分,才是在虚开关系中需要评价的税款损失。两者不能搅在一起,否则很容易把逃税责任错误地归入虚开责任。
另外,很多人问开票方会不会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个问题的答案通常是:不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打击的是把发票当商品专门出售的行为。对一家有真实经营、进项票也是从真实合法交易中取得的实体企业来说,偶尔出售富余票,和专门倒卖发票的空壳公司是有本质区别的。这个界限,对案件的走向影响很大。
每次处理这类案件,我们团队的第一步就是拉出全部资金流水和发票流转路径,把哪个环节造成了什么损失、对应哪个税种、属于哪种行为三个问题逐一理清。这个过程很细,但恰恰是当事人和家属最需要律师帮忙梳理的地方。
如果你或家人正因为富余票的事情被调查,或者已经被刑事拘留,现在最要紧的不是反复纠结卖了多少票,而是尽快搞清楚:票开给了谁、对方有没有抵扣、你在这中间到底扮演了什么角色。这些事实的细微差别,直接决定案件往虚开还是逃税的方向走。至于能不能取保候审,又要结合案件阶段和角色地位另行判断。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期很短,尤其是在杭州。如果你正因为搜索杭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而看到这篇文章,不妨把相关材料带来,我们团队先帮你做一次全面的案情梳理,弄清楚现在的情况和下一步的应对方向。
出售富余票不是非黑即白的问题。它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多远,取决于税款损失发生在哪个环节、受票方有没有骗抵目的、开票方自己的申报责任是另一条线。把这些问题想清楚,才能避免被一个标签化的罪名框住。当然,每一起案件都有它自己的细节,没有看到完整材料之前,谁也无法给出准确判断。但至少,先把正确的几个问题提出来,很多方向就会清晰起来。
常见问题
出售富余票但对方没抵扣,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不一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实务中限缩为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的特定虚开。受票方没有实际抵扣,就不存在增值税意义上的税款损失,通常不成立该罪。
虚开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能争取无罪吗?
如果能够证明开票行为没有造成税款损失,且不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就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存在无罪辩护空间。
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家属第一步该做什么?
第一步是尽快梳理发票流向、资金路径和当事人角色,搞清楚票开给了谁、有没有抵扣。这些事实直接决定案件定性和后续应对方向。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之一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