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骗取贷款罪的入罪门槛,变了
很多贷款中介同行最初听到"骗取贷款罪"这几个字,第一反应是:我帮客户包装了流水,是不是就完了。作为杭州刑事律师,我理解这种担心,但法律本身并没有那么粗糙。现行刑法对骗取贷款罪做过一次重要修订,删除了"其他严重情节"这个兜底条款。这意味着,认定骗取贷款罪不能再靠模糊的"情节严重",核心硬性标准落到了一点: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也就是本金损失达到五十万元以上。如果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即便贷款曾经逾期,只要银行没有实际损失,或者损失金额没有达到这个门槛,并且银行尚未完成催收和执行程序,就不应当以骗取贷款罪来追究。几个月前,我们团队刚好处理了一起涉及贷款中介的案件,争议焦点恰恰就在于这个损失标准到底够不够。
第一个判断环节:中介有没有骗贷的主观故意
违规和犯罪之间的界限,往往就藏在主观故意里。贷款中介的业务模式本身并不违法,居间服务、协助整理资料、对接银行渠道,这些都是正常的市场行为。问题的分水岭在于,中介有没有帮助客户隐瞒核心资质缺陷,或者主动虚构经营事实。如果中介只是帮客户把已有的材料整理清楚,对材料中的瑕疵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造假,那么从骗取贷款罪的主观要件来看,就很难成立。我们团队在梳理这类案件时,第一步不是急着下结论,而是把当事人和客户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往来文件、转账记录逐一排列出来,看中介到底处于什么位置。有时候一张聊天截图就能说明当事人当时的态度,也能直接改变案件的走向。
第二个判断环节:银行是否真的陷入了认识错误
骗取贷款罪的核心构造,是行为人用欺骗手段让银行产生错误认识,并且基于这个错误认识发放贷款。但现实中的贷款审批,尤其是纯信用贷款和公积金贷款,远没有这么简单。如果银行客户经理明明知道材料有瑕疵,因为业绩压力主动指导客户调整数据,甚至"以贷养贷""倒贷续贷"都是银行默许的做法,那银行的放贷决定就并非源于中介欺骗,而是银行自身经营策略的一部分。这个时候,贷款中介的行为和"陷入认识错误"之间就断了。我们团队内部讨论过很多次,这类案件的辩护要点不在于中介有没有瑕疵,而在于银行的放贷逻辑到底是什么。把银行的审批流程、客户经理的沟通记录、放贷政策文件都调出来,才能看清这个链条上哪一环是真正的决定因素。
第三个和第四个环节,不能分开看
第三个环节是损失问题,前面提过的五十万本金损失,到底有没有实际发生,银行有没有采取催收、诉讼和执行措施。如果一个案件里银行连诉讼都没有启动,就认定损失超过五十万,逻辑上是站不住的。第四个环节是因果链条,中介的帮助行为和损失结果之间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中介只是辅助性角色,无法直接决定放贷结果,那么即便存在某些材料瑕疵,也不能把板子直接打到中介身上。这两个环节经常被混在一起讨论,但它们指向的是同一个问题:骗取贷款罪不是结果上的"沾边就算",而是每个要件都必须被证据填满。顺便说一句,很多同行和家属会混淆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两者的区别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这又决定了一个案件最终会走向完全不同的程序和结果。
从业者和家属,该盯住什么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是贷款中介,因为客户贷款问题被卷入了刑事调查,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期非常短暂,尤其是在杭州。如果案件已经进入侦查阶段,你正在拱墅、西湖或滨江附近到处找律师咨询,不妨把已经掌握的材料先整理出来,看看自己到底处于哪个环节。作为一名专注杭州刑事案件十八年的律师,我可以帮你判断当前最有利的选择,而不是让不熟悉刑事程序的人在焦虑中错过关键节点。
常见问题
贷款中介涉嫌骗取贷款罪,能取保候审吗?
能否取保候审取决于主观故意、损失数额、是否认罪等具体情况。如果中介仅提供辅助性服务、没有参与虚构核心材料,且未造成五十万元以上本金损失,取保候审的争取空间相对更大。
帮客户包装了材料,但没有造成银行实际损失,还会构成犯罪吗?
现行法律下,未给金融机构造成五十万元以上本金损失,通常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但要注意,不构罪不等于没有民事和行政风险,合规问题仍然存在。
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有什么不一样?
核心区别在于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骗取贷款罪不需要证明想不还钱,贷款诈骗罪则必须证明主观上不想还。两者在量刑档次和辩护重点上也完全不同。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律师简介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