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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出售富余票,税款损失怎么认定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10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次举报

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出售富余票,税款损失不是开票就产生

不少企业老板认为,只要把富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去,国家的税款就流失了。这个理解放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里,其实跳过了一个关键问题:税款损失到底发生在哪个环节。简单来说,开票方手里有真实进项,把富余的销项票开出去,本身并不直接造成增值税损失。真正的损失,要看受票方拿票去做了什么。几个月前我们团队刚好办理过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核心争点正是税款损失的阶段和金额。

作为杭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我接触过不少类似咨询。当事人和家属最担心的是,票开出去了,是不是就一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回答这个问题,得先把一个前提说清楚:有真实经营的实体企业,采购时取得了进项发票,销售给终端消费者时没开票,于是手上多出了富余票。这类企业和空壳公司有本质区别,不能一见到开票就给扣上虚开的帽子。

开票额度和逃税行为,要先分开看

我们团队分析这类案件时,第一步不是急着给行为定性,而是把当事人的两个行为拆开:一个是把富余票开给别人,另一个是销售时没给消费者开票。这两个行为涉及的法律评价完全不同。前者可能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后者本质上是逃税行为。实务中,很多案件把这两件事混在一起说,金额也算不清楚。

从开票额度看,有真实进项的企业能开出的销项票上限,通常就是进项发票对应的税额。超过这个额度,意味着企业要额外向国家缴纳增值税,从套利逻辑上不成立。所以,在进项税额范围内开出的销项票,开票方申报抵扣后实际纳税额可能依然为零。这个阶段,国家增值税款并没有因为开票行为本身而减少。

真正造成税款流失的,是销售给消费者时不开票。这个逃税金额取决于实际销售价格。如果按进项价格平价出售,逃税额可能为零;如果加价出售,差额部分对应的增值税才是逃税金额。这个金额和虚开金额不能混在一起算,否则会造成重复评价。我们团队内部讨论这类问题时,常把白板分成两栏,左边写虚开数额,右边写逃税数额,逐笔比对,避免在辩护意见里把两者搅成一团。

受票方抵扣时,损失才真正落地

开票方把富余票开出去,税款损失并不当然发生。关键在受票方拿到发票后怎么用。如果受票方拿票去抵扣增值税,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抵扣掉的税额就是国家增值税款的直接损失。如果受票方只是把票当作成本票入账,没有用于进项抵扣,那就不产生增值税意义上的损失。

这里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要件:是否以骗抵税款为目的。全国法官培训教材讲得很清楚,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所规制的虚开,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功能骗抵税款的特定虚开。受票方若不是为了这个目的接受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开票方也因此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这个观点在实务中对辩护方向影响很大。我们办理的一起虚开案件中,正是因为当事人不以偷逃国家税款为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最终没有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

如果受票方购票的目的只是在纳税义务范围内少缴税,那属于逃税行为,不是虚开行为。开票方是否与受票方构成虚开共犯,也要回到骗抵税款目的这个前提来判断。共犯情形下,税款损失按受票方实际抵扣的金额计算,开票方自己不给消费者开票的逃税金额,单独评价。这样的区分,对案件走向影响很大。就像认罪认罚制度本身,很多当事人第一次接触都不太明白它的运作方式,但弄清楚基础事实和罪名定性之后,才能判断要不要签、怎么签。

有真实经营的企业,偶发出售富余票怎么定性

还有一类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开出富余票的企业,会不会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从实务角度看,这个罪名打击的是把发票当商品出售的行为。对于有真实经营、进项票来源于真实合法交易的实体企业,偶尔出售富余票,一般不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但这不代表没有风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逻辑仍然要回到受票方是否用于骗抵。

我和团队在分析这类案件时,会把证据材料按进项、销项、资金流、合同关系重新排列。尤其是资金回流和合同虚假程度,往往比发票本身更能说明问题。每份辩护意见提交前,团队会组织模拟质证,由同事扮演控方,专门攻击我们关于税款损失计算的推论。这种自我推翻的过程很耗时,但能提前发现漏洞。

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期非常短暂,尤其是在杭州。如果你或家人正在拱墅、西湖或滨江区遇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难题,不确定下一步该怎么办,可以把情况告诉我。作为一名专注杭州本地刑事案件十八年的律师,我能帮你判断当前最有利的选择。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能做的事情和在侦查阶段完全不同,时间窗口不等人。

出售富余票的税款损失认定,不是一个简单的是非题,而是对行为阶段、主体和目的的精细拆分。虽然每个案件情况不同,没看细节无法准确判断,但把基础逻辑理清,至少能让当事人和家属在慌乱中少走弯路,知道该从哪里开始应对。

常见问题

出售富余票被刑拘了,家属第一步做什么?

先不要急着讨论案子细节,尽快委托律师会见,了解当事人供述内容和涉案金额,判断税款损失是否真实发生、发生在哪个阶段,再决定取保候审申请方向。

出售富余票一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不一定。核心看受票方是否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使用发票。若只是作为成本票处理,未用于进项抵扣,通常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意义上的税款损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税款损失怎么认定?

开票方在进项额度内开票不直接造成增值税损失,只有受票方将发票用于进项抵扣时才产生。开票方不向消费者开票的逃税金额,应当单独计算,避免重复评价。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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