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出售富余票的核心问题,是骗抵税款的目的
很多企业经营者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一个误区:只要有虚开行为就构成犯罪。实际上,这个罪名的认定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出售富余票就是典型场景——企业有真实进货和进项票,但销售时不给消费者开票,多出的进项额度开给了其他公司。作为一个专注杭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辩护的律师,我处理过不少这类案件,发现争议焦点从来不是虚开本身,而是税款损失到底发生在哪个环节、由谁造成。我们团队近期办理的几起虚开发票案件,从出纳、会计到企业负责人,最终都因为厘清了骗抵税款目的的认定问题,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
税款损失发生在抵扣环节,不是开票环节
出售富余票的一方,他的开票额度受进项额度限制,开出去的销项票在销项减进项之后,应纳税额并不会因此增加。换句话说,开票方虚开发票这个动作本身,不会直接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真正需要关注的是受票方拿到发票之后怎么用。如果受票方把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才会产生税款损失;如果受票方只是当作成本票处理,或者在其自身纳税义务范围内少缴税款,那性质就变成了逃税,而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团队分析这类案件时,第一步就是把发票流向的链条画出来,看每一张发票最终有没有被用于抵扣,以及抵扣对应的税额是多少。这个逻辑在杭州的司法实践中越来越被重视,尤其是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到了检察院,这意味着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能做的事情和在侦查阶段完全不同,辩护的重心应当放在证据和定性的双重审查上。
虚开、逃税和非法出售的界限,直接决定案件走向
同样是围绕富余票,罪名认定不同,后果差别极大。如果受票方取得发票的目的只是少缴税,在其纳税义务范围内逃避纳税义务,那是逃税行为;开票方如果仅仅配合了这种逃税安排,也很难被认定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从而不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犯。至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务中对有真实经营的实体企业偶发出售富余票,通常不以非法出售论处。我们团队内部讨论这类罪名边界时,往往会模拟公诉视角反向检验,判断现有证据能把哪个罪名立起来。说实话,第一次遇到出售富余票的案子时,我也有点拿不准,后来办得多了,才越来越清楚:罪名定性差一个字,刑期和后果完全是两个世界。家属往往只关心“会不会坐牢”,但律师需要先想清楚“能不能换个罪名、能不能不算犯罪”,这比盲目认罪认罚更重要。
如果已经涉案,先把定性弄明白再决定下一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逃税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存在清晰的界分。对于出售富余票这一类行为,如果关键指控证据存在瑕疵,那么辩护方向可能会指向不构成虚开罪;如果税务机关认定的损失金额无法对应到实际抵扣环节,那量刑基础也会动摇。但问题在于,很多当事人在被刑拘后才开始着急,此前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手里的富余票会引发刑事风险。如果你正因为搜索“杭州虚开发票辩护律师”而看到这篇文章,请记住,网络分析替代不了针对你案情的专业诊断。与其自己猜测,不如把材料带过来,我们团队先帮你做一次全面的案情梳理,弄清楚目前处在什么阶段、下一步最有利的选择是什么。
写在最后
出售富余票的定性,从来不是一个简单的“有没有开票”问题,而是“目的是什么、损失在哪里、证据能证明什么”。情况虽然复杂,但只要把逻辑拆开看,依然能找到几条可行的辩护路径。没看到具体案卷之前,谁也没法给出准确判断,这正是刑事辩护最难也最有价值的地方。
常见问题
出售富余票会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不一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是骗抵税款的目的,如果受票方没有以此目的接受发票,开票方也不因缺乏该目的而构成此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拘了,家属第一步做什么?
尽快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情况,重点核实发票流向和抵扣环节,判断是否存在定性争议,而不是急于退赃或求情。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税款损失怎么计算?
应根据受票方实际抵扣的税额计算,开票方虚开发票行为本身不会直接造成税款损失,逃税环节的金额需要单独区分。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之一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