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骗取贷款罪,刑法修改后到底变了什么
很多贷款中介和家属对骗取贷款罪的理解还停留在几年前。简单说,这个罪名在刑法修正之后经历了一次实质性收紧,原来的兜底条款已经被拿掉,不再只要有所谓“其他严重情节”就可以入罪。现在的入罪逻辑变得相对清晰,核心硬性标准之一,是必须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五十万元以上的重大损失,而且这个损失仅指本金。换句话说,如果借款人虽然做了包装,但最后还本付息,银行没有实际本金损失,或者损失不足五十万,那么从构成要件上看,就不应当往骗取贷款罪上靠。关于这一点,我们团队近期办理的类似案件里,也恰好涉及对这个新标准的反复论证。
居间服务与犯罪故意,中间隔着一条证据链
贷款中介被指控骗取贷款罪时,第一个要审查的问题往往不是银行损失多少,而是主观故意有没有被证据固定住。如果中介做的只是居间服务,协助整理材料,没有帮客户隐瞒核心资质缺陷,也没有参与虚构经营事实,那么主观要件上就存在明显缺口。我们团队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第一步不是急着见当事人,而是先把所有微信聊天记录、往来文件、业务流程材料铺开,在白板上重新排列一遍,看中介在哪个节点介入了实质性的资料把关。有些案件里,聊天记录本身就能反映出中介反复提醒客户如实说明情况,这对主观故意的判断非常关键。作为杭州本地刑事律师,我见过太多因为证据梳理不到位而被错误定性的苗头,所以这个环节一点都不能省。
银行明知或参与指导,还能算被骗吗
这是实践中容易被忽略的一点。不少贷款审批过程中,银行客户经理对资料瑕疵心知肚明,甚至出于业绩压力主动指导客户如何调整材料。以贷养贷、续贷倒贷这类操作,有些银行内部不仅知道,还在流程上予以配合。如果放贷决定不是基于中介的欺骗行为,而是银行自身的业务判断甚至主动安排,那么骗取贷款罪要求的“使银行陷入错误认识并据此放贷”这个因果链条就断了。我们团队内部讨论这类问题时,经常把决定放贷的几个关键文件单独抽出来比对时间线,看看银行究竟是在哪个节点做出的放款动作。这个比对过程,直接决定辩护方向是激进还是稳健。
损失认定不能靠推断,催收执行都没有凭什么说损失
损失是骗取贷款罪的另一个硬指标,但损失不能靠推断,得靠程序证据。银行有没有启动催收,有没有提起诉讼,有没有申请执行,借款人的资产状况有没有被完整核实,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前置环节。如果银行连诉讼执行都没有进行,凭什么直接认定贷款损失超过五十万?我们团队在评估这类案件时,会专门要求家属把银行往来函件、催收通知、诉讼材料全部整理出来,逐项核对银行主张的损失有没有程序支撑。很多案件走到这一步,银行方面的证据反而不够完整。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不同类型的案件标准也不一样,但在损失认定明显存疑的情况下,通常存在争取空间。
违规和犯罪是两码事,但贷款中介也不能因为门槛收紧就心存侥幸。当下的金融监管环境变化很快,合法展业是底线。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因为这类事情在杭州被调查,不确定当前行为到底属于违规还是犯罪,可以把大致情况告诉我。我会帮你判断目前最有利的选择是什么,先弄清楚案件现在在哪一步,接下来该往哪个方向走。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情况复杂,而是关键节点来临时没人帮你理清思路。作为执业十八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我深知每一份材料、每一个时间点对后续走向的影响。面对这类案件,保持冷静,把问题和材料交到专业的人手里,往往比独自猜测更有用。
常见问题
骗取贷款罪被刑拘了,家属第一步做什么?
第一时间不要乱找人删资料或串供,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梳理在案证据。重点先弄清楚涉案金额、银行损失认定依据以及当事人主观故意的证据情况。
贷款中介被指控骗取贷款罪,能取保候审吗?
如果主观故意证据不充分,银行损失尚未经催收诉讼执行程序确定,或者中介仅提供居间服务,存在争取取保的空间。具体要看证据链的完整程度。
骗取贷款罪没有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还会判刑吗?
现行刑法下,骗取贷款罪以给银行造成五十万元以上本金损失为核心要件之一。如果借款人还本付息,银行没有实际损失或损失不足五十万,一般不应当以该罪定罪。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之一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