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骗取贷款罪的定罪门槛到底变了吗
很多贷款中介朋友对骗取贷款罪的理解还停留在旧版刑法上,以为只要存在虚构包装行为、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就可能构成犯罪。但现行刑法已经对骗取贷款罪作了修订,删除了“其他严重情节”这一兜底入罪条款。这意味着,认定骗取贷款罪的核心硬性标准之一,是必须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且该损失仅指本金。换句话说,逾期不等于损失,如果借款人虽然逾期但银行尚未启动催收执行程序,或者最终并未形成实际本金损失,就不能简单地以骗取贷款罪定罪。作为杭州刑事律师,我深知很多当事人对这一点并不清楚。就在几个月前,我们团队刚好处理了一起涉及贷款中介的案件,核心争议正好围绕这个损失认定标准展开。
银行有没有真正陷入错误认识
这是很多案件里容易被忽视的一环。骗取贷款罪要求银行是因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而放款。但在贷款审批实务中,我们团队梳理材料时常发现一种情况:银行客户经理对客户资料存在的问题并非不知情,恰恰相反,在业绩压力下,有的客户经理会主动指导甚至协助客户完善、调整贷款资料。续贷倒贷、以贷养贷这类操作,往往不是中介一方能够独立完成的。如果银行方对资料瑕疵事先知情并且仍然放贷,那么认定“以欺骗手段使银行错误放款”的基础就会动摇。关于这个辩护点,我们团队内部也曾反复推演,最后决定从银行审批流程的内部材料入手,逐一核对放贷决策链条上的知悉范围和时间节点。这类案件的突破口往往不在中介做了什么,而在银行到底因为什么才放款。
中介的主观故意与因果关系如何判断
贷款中介涉嫌骗取贷款罪的案件,不能只看行为表象,还要看两层:第一,中介是否具备主观故意;第二,中介的帮助行为与银行损失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中介只是提供了居间服务、协助整理资料,没有帮助客户隐瞒核心资质缺陷,也没有虚构关键经营事实,那么主观要件就不充足。我们团队处理这类案件时的第一步,是把中介在整笔贷款流程中的每一个动作单独列出来,再判断哪些行为具有实质性的帮助作用,哪些只是流程性配合。比如纯信用贷款中,银行流水和资信证明属于放贷关键考量因素,如果中介没有接触或伪造这些核心文件,就不能把最终结果简单归到中介头上。刑事案件里,因果链条必须清晰,不能因为过程中有瑕疵就推定责任。很多当事人第一次来咨询时最关心的就是取保候审,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不同类型的案件标准也不一样。
现在的方向应该放在哪里
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期非常短暂,尤其是在杭州。如果你或家人正在拱墅、西湖或滨江区遇到了类似难题,不确定下一步该怎么办,可以把情况告诉我。作为一名专注杭州本地刑事案件十八年的律师,我能帮你判断当前最有利的选择。案件到了检察院,这意味着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能做的事情和在侦查阶段完全不同。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是两回事,前者看损失结果,后者看非法占有目的,方向判断错了,后面每一步都会被动。
合规与辩护之间的那条线
回到文章开始的问题,贷款中介能否区分违规与犯罪,关键就是看证据能否支撑起完整的入罪链条。从法律角度看,虚构包装行为本身确实存在风险,但不是所有违规行为都等于犯罪。刑法的适用应当有其界限,而在这个界限之内,依然有几条可行的路径可以争取。当事人最怕的是稀里糊涂地被推着走,家属最担心的是错过时间窗口。把事实理清楚,把方向定准确,接下来的每一步才会更有底。
常见问题
贷款中介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刑拘了,家属第一步做什么?
先不要急着退赔或沟通,第一步是确认拘留机关和涉嫌罪名,尽快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案情。侦查阶段的口供方向很重要,不要盲目做决定。
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骗取贷款罪侧重是否给银行造成重大本金损失,贷款诈骗罪则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两者主观要件和入罪逻辑不同,辩护方向也完全不一样。
贷款逾期了但没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还会构成骗取贷款罪吗?
如果银行未启动催收执行程序且没有形成实际本金损失,一般不应认定为本罪。关键看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损失已经实际发生且达到法定标准。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之一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律师简介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