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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团队:用他人账户收毒资,为什么单独构成洗钱罪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很多家属不理解,为什么当事人明明只犯了一个案子,最后却同时被定了两个罪名。以贩卖、运输毒品罪为例,如果当事人在收取毒资时使用了别人的银行账户,并且有取现、转移的行为,那么除了毒品犯罪本身,还可能面临洗钱罪的指控。核心原因在于,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把“自洗钱”正式纳入了洗钱罪的打击范围。简单来说,上游犯罪的实施者自己清洗赃款,不再被当然视为犯罪行为的自然延伸,而是可以单独评价为洗钱罪。作为杭州洗钱罪辩护律师,我深知这类案件真正的争议点往往不在钱本身,而在于行为方式是否真的切断了赃款与上游犯罪之间的关联。就在几个月前,我们团队刚好在研究一起类似的入库案例,其中涉及的判断路径很有参考价值。

洗钱不是单纯“藏钱”,关键看是否让钱看起来合法

很多当事人家属问我,是不是只要把钱转到别人账户就算洗钱。其实并不是这样。洗钱行为的本质不在于有没有实际成功逃避监管,而在于行为人是不是有意识地通过转换、流转等方式,让犯罪所得在形式上变得“干净”或者“看起来像合法收入”。如果只是把现金藏在家里、换个地方存放,或者用于日常吃饭、还账,并没有改变赃款本身的属性和形态,通常不会被认定为自洗钱。

我们团队在分析这类案件时,第一步不是急着会见当事人,而是先在白板上把涉案资金的完整流向画出来。团队的一位同事负责标注每一笔钱进入账户的时间点,另一位同事同步比对上游犯罪的既遂节点。这个方法听起来简单,但往往能直观暴露出问题的核心——钱是在哪个环节被“加工”的。在这个入库案例中,当事人利用朋友名下的银行账户接收了十几万毒资,随后分两次通过银行柜台取现。这种操作明显超出了单纯持有或者日常消费的范畴,已经具备了改变资金存在状态、制造断点的特征。所以,司法机关将其评价为洗钱行为,在逻辑上是成立的。

用别人账户收毒资,为什么不是上游犯罪的一部分

这是案件中最容易被误读的一层。有人会想,收毒资不就是贩卖毒品的一部分吗,为什么还要另外定一个洗钱罪?这里要区分上游犯罪的既遂标准。有一部分犯罪,只要财物交付或者取得,犯罪就已经既遂。在这类犯罪中,利用他人账户接收犯罪所得,往往只是犯罪目的的完成过程,属于上游犯罪构成要件的一部分,不需要再另外评价为洗钱。但是,如果上游犯罪的既遂并不依赖于财物交付,那么即使收款是犯罪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后续使用他人账户接收、转账、取现的行为,依然可以单独认定为洗钱罪。

具体到贩卖毒品案件,毒品实际转移给买方时,贩卖毒品罪就已经既遂。至于毒资事后怎么收、通过谁的账户收,并不影响毒品犯罪的成立。因此,在毒品转移完成之后,再通过他人账户接收并取现毒资,就具备了独立评价为洗钱罪的空间。这个结论很多家属第一次听说时会觉得难以接受,但它的底层逻辑是清晰的:法律不希望同一个行为被重复追究,也不希望真正独立的洗钱行为因为依附于上游犯罪而被忽略。

我们团队内部也曾就这个辩护点激烈争论过。有同事认为,只要收款和毒品交付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就应当整体评价为一个行为。但另一部分同事坚持,从《刑法》第191条修改后的规范目的出发,分开评价更符合立法趋势。最后我们形成的统一思路是,两条路都准备:一方面重点审查上游犯罪的既遂时间点,另一方面同步评估资金流转行为是否具有独立的掩饰、隐瞒特征。这种案件到了检察院阶段,辩护方向和在侦查阶段完全不同,不能想当然。

自洗钱和他洗钱之间,差一步共谋的实质判断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地方是,提供账户的人到底会不会一起被认定为洗钱罪。在司法实践中,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是谁、双方之间的财物关联性如何,是区分自洗钱和他洗钱的重要标准。如果提供账户的人只是被动配合,没有参与洗钱计划的制定,也没有实质影响资金怎么转、怎么取,那么一般不会被轻易认定为主观上的共犯。相反,如果事前就商量好了账户怎么用、资金怎么走,甚至主动提出操作方案,那性质就可能完全不同。

回到这个入库案例,当事人的朋友只是提供了银行账户,并在指示下完成取现。在案证据没有显示这位朋友实质性参与了洗钱计划的商定和安排,因此没有被作为洗钱罪共犯追究。同样,如果是家属或者身边人提供了自己的微信收款码,后续又帮助转移资金,情形就可能从单纯提供账户滑向共同犯罪。

我一般会让助理提醒家属,遇到这种情况不要急着做判断。很多当事人第一次碰到这类事情,连该准备什么材料都不知道,这很正常。尤其是提供微信收款码给贩毒人员的行为,在实务中确实存在多种定性可能:可能被认定为洗钱罪,也可能被纳入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甚至在某些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控方会退而选择其他较轻的罪名指控。无论哪一种,脱罪空间和量刑差异都很大,必须结合具体证据来判断。

关于自洗钱案件,还有一个隐藏的时间窗口问题需要重视。这种案件因为涉及资金流水、账户使用记录和上游犯罪证据的交叉比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较为常见。家属如果等到法院阶段才想起来认真梳理账户使用关系和资金流向,往往会错过最有利的辩护时机。刑事案件的时间成本,最终会落在当事人身上。

如果你正在因为搜索“杭州洗钱罪辩护律师”而阅读这篇文章,那么你很可能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网络上的分析再详细,也无法替代针对具体案情的专业判断。与其自己反复猜测,不如把现有的起诉意见书、账户流水和程序材料带过来,我们团队先帮你做一次完整的案情梳理,弄清楚当前处在哪个阶段,以及下一步最应该做的事。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期非常短暂,尤其是在杭州,如果当事人在拱墅、西湖或滨江区域遇到了类似情况,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作为一名专注杭州本地刑事案件十八年的律师,我能帮助判断当前最有利的选择。

说实话,第一次接触自洗钱案件时,我也花了很长时间去理解它和传统洗钱罪之间的微妙差别。十八年办案下来,我越来越倾向于用最朴素的方式向当事人解释复杂的法律问题:法律关注的往往不是钱本身,而是钱在流转过程中被赋予了什么新的形态。只要把这个逻辑理清楚,辩护的方向也就慢慢清晰了。

常见问题

家人涉嫌洗钱罪被刑拘了,家属第一步该做什么?

先确认具体的办案单位和涉嫌罪名,尽快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涉案资金流向和当事人在其中的作用。洗钱罪案件对资金证据依赖较高,越早梳理账户关系越有利。

用别人银行账户收毒资,一定会被认定洗钱罪吗?

不一定。要结合上游犯罪是否以财物交付为既遂标准、账户实际由谁控制、是否存在取现转账等掩饰行为综合判断。单纯提供账户接收,未必都构成洗钱罪。

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会数罪并罚吗?

在自洗钱行为具有独立评价空间的情况下,可以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具体是否存在重复评价问题,要看上游犯罪的既遂节点和资金行为的独立性。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
  •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洗钱罪的修改规定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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