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先厘清一个核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损失,不是开票时就发生的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第一次听到“出售富余票”这个说法,第一反应是:票都开出去了,国家税款肯定损失了。其实不然。作为杭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辩护律师,我处理过不少这类案件,发现一个普遍存在的误区——把“有税款损失”直接等同于“虚开罪成立”。从刑法第205条的逻辑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落脚点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功能骗抵税款”。换句话说,开票方开出发票这个动作本身,并不直接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真正的损失节点在受票方——当受票方拿着这张没有真实交易支撑的发票去抵扣进项税时,国家的税款才真正被掏走。我们团队近期也办理过类似的案件,当事人因为出售多余的进项额度被立案,家属急得不行,但最后梳理下来,关键恰恰在于抵扣环节有没有实际发生。
用一个数字模型拆解:富余票的损失链条分几步
为了把这个问题讲透,我习惯用最直白的方式给当事人画一张图。假设甲购进一批货,不含税价格是100万,税额13万。甲卖给消费者时没有开票,形成了所谓的“富余票”。甲把这张富余票开给了乙,并收取了几个点的“点位费”。现在的问题是,甲的行为到底造成了多少税款损失?我的判断是:甲开票给乙的环节,损失为零。因为甲有真实的进项票,销项减进项之后,甲的应纳税额仍然是零。甲不给消费者开票,那是逃税行为,损失的金额取决于甲实际卖出的价格。而真正的损失发生在乙拿到发票之后——如果乙原本要缴50万的增值税,用这张13万的进项票抵扣后只缴37万,这13万才是虚开造成的税款损失。如果乙拿到发票没有用于抵扣,而是作为成本票处理,那虚开环节的损失同样没有发生。这就是为什么我说,出售富余票案件的辩护核心之一,是查清受票方到底有没有抵扣、抵扣了多少。我们团队处理这类案件的第一步不是急着见当事人,而是先开内部会议,把所有发票流、资金流、抵扣记录在白板上重新排列,先把损失链条的每一环都标出来。
逃税、虚开、非法出售——三个罪名,三种命运
很多家属会问,不给消费者开票,这不就是虚开吗?其实不是。甲不给消费者开票,本质上是隐匿销售收入,少申报应纳税额,这是逃税行为的逻辑。而出售富余票给乙,如果乙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接受发票,甲可能和乙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犯。如果乙只是为了少缴税,在其纳税义务范围内逃避纳税义务,那乙的行为性质就更接近逃税,而不是虚开。全国法官培训教材中有一个观点我印象很深: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是以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功能骗抵税款的特定虚开。受票方不以该目的接受发票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开票方也因不具有该目的而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至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打击的是那些把发票当商品出售的行为。对于有真实经营的实体企业,进项票是在真实合法交易中获得的,偶尔出售富余票的行为,通常不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关于这个辩护点,我们团队内部也曾激烈争论。最后决定两条路都准备:一方面论证逃税与虚开的界限,另一方面论证当事人不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每个罪名之间的边界,往往就是当事人命运的分水岭。
家属最关心的几件事:刑拘后怎么办,取保候审有没有可能
说实话,出售富余票案件一旦立案,家属往往比当事人更慌。很多人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几个字都是第一次完整听到。如果家人因为出售富余票被刑拘,第一步不是着急找关系,而是尽快了解案件目前处于哪个阶段、涉案的发票税额大概是多少、受票方有没有实际抵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能不能取保候审,关键要看涉案税款数额、抵扣情况、当事人的角色以及有没有补缴税款的可能。如果是开票方、没有骗抵目的、受票方未实际抵扣,这些因素对取保候审和后续辩护都非常有利。案件到了检察院,这意味着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能做的事情和在侦查阶段完全不同,这时候更需要把损失链条和罪名定性梳理清楚。每次提交辩护意见前,团队都会组织模拟讨论,让同事扮演公诉人进行攻击,看看我们的逻辑能不能站得住。
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期非常短暂,尤其是在杭州。如果你或家人正在拱墅、西湖或滨江区遇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难题,不确定下一步该怎么办,可以把情况告诉我。作为一名专注杭州本地刑事案件十八年的律师,我能帮你判断当前最有利的选择。出售富余票的定性空间确实存在,但前提是必须把损失阶段、抵扣事实、主观目的这三块拼图全部拼好。没看案卷细节之前,谁也无法给你一个准确的判断,但方向对不对,往往决定了后续辩护能走多远。
常见问题
出售富余票一定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不一定。如果受票方没有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接受发票,或者发票未实际用于抵扣,开票方和受票方都可能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拘了,家属第一步做什么?
先了解案件阶段、涉案税额和抵扣情况,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开票方未骗抵、受票方未抵扣等因素对取保候审和后续辩护非常关键。
出售富余票的税款损失怎么计算?
开票环节通常不产生损失,真正的损失取决于受票方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不给消费者开票造成的损失属于逃税范畴,应单独计算。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