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不少杭州的贷款中介朋友最近反复问,骗取贷款罪现在到底怎么认定。作为杭州刑事律师,我在接待这类咨询时能明显感觉到,很多人把违规操作和刑事犯罪混为一谈。现行刑法对骗取贷款罪作了重要修改,删除了原来“其他严重情节”的入罪兜底条款,意味着单纯靠贷款资料包装、但没有给银行造成法定重大损失的行为,入罪空间已经明显收窄。就在不久前,我们团队办理的一起贷款中介涉嫌骗取贷款罪案件,当事人也顺利拿到了取保候审决定。
第一个关键点:中介有没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
骗取贷款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故意。如果贷款中介只是提供居间服务,帮助客户整理常规资料,没有刻意隐瞒影响放贷的核心资质缺陷,也没有虚构经营事实,那么主观上就很难说存在共同的骗贷故意。我们团队在梳理这类案件时,第一步不是急着会见,而是先把当事人与客户之间的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材料逐条整理出来。很多时候,关键证据就藏在微信记录里,能证明中介只是按客户要求转交材料,而不是主动教唆造假。
这里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当事人有没有留存对自己有利的沟通痕迹。很多中介朋友平时没有保存记录的习惯,一旦被跨省带走,家属手里什么材料都没有。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不同类型的案件标准也不一样,但如果主观证据不足,检察院批捕的意愿往往会降低。
第二个关键点:银行是否真的陷入了错误认识
骗取贷款罪的本质是“骗”,需要让银行陷入错误认识后放款。可在实务中,部分客户经理明知贷款资料有瑕疵,出于业绩压力非但没有拒绝,反而主动指导、协助客户调整材料。这种情况下,银行并没有被骗,真正的放贷决定也并非由中介的欺骗行为引起。我们团队内部讨论这类问题时,常常会做一张“放贷决策时间线”,把客户经理的沟通记录、审批节点全部标出来。目的只有一个:判断哪一步才是银行愿意放款的关键。如果瑕疵早就被银行掌握,辩护方向就可能发生根本变化。
第三个关键点:实际本金损失和因果关系是否成立
修订后的骗取贷款罪,核心硬性标准已经变成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而且这个损失通常只认本金。如果借款人虽然逾期,但银行还没有通过诉讼执行等方式处置资产,或者最终可以收回大部分本金,那么能否认定已经达到法定损失标准,就存在很大争议。作为杭州刑事律师,我深知这一环节往往是全案走向的关键。我们团队在评估一个贷款中介涉嫌骗取贷款罪的案件时,会专门做一份“损失与因果图”,把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抵押物、担保情况、银行催收节点都列出来。因为就算存在虚假资料,如果银行放贷依赖的核心是抵押物或其他增信措施,中介的帮助行为与最终损失之间,可能就缺乏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期非常短暂,尤其是贷款中介涉嫌骗取贷款罪的案件,很多证据会在侦查前期被固定。如果你或家人正在杭州遇到类似问题,不确定下一步该怎么做,可以把情况告诉我。作为一名专注杭州本地刑事案件十八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我能帮你判断目前最有利的选择,而不是让你在焦虑中盲目等待。
说到底,违规不必然等于犯罪,刑法应当有界限。但贷款中介更不该心存侥幸去触碰红线,合法展业才是长久之路。面对已经发生的案件,关键不是自己吓自己,而是把构成要件、证据链和损失后果逐一理清,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常见问题
贷款中介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刑拘,家属第一步做什么?
先不要反复找关系或自己猜,应尽快梳理当事人与客户、银行的沟通记录,重点保存能证明没有主动教唆或隐瞒核心资质的材料,再判断是否具备取保条件。
骗取贷款罪能取保候审吗?什么条件?
如果主观故意证据不足、银行明知瑕疵仍放贷,或者没有达到法定重大损失标准,就有可能争取取保。不同案件证据结构不同,取保条件差异也很大。
没有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还会构成骗取贷款罪吗?
现行刑法删除入罪兜底条款后,没有造成法定重大损失、或损失仅停留在账面尚无实际处置依据的,通常不应轻易以骗取贷款罪定罪。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