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贷款诈骗与民事欺诈,差的不是钱,是目的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在咨询时都会问我:用自己身份贷款买车,还不上就是诈骗吗?其实,贷款纠纷和贷款诈骗罪的界限,在于一个关键点——非法占有目的。贷款民事欺诈中,借款人只是夸大还款能力,但主观上仍有还款意愿;而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钱。法院在判断这个目的时,看的不是某一句供述,而是购车目的、车辆实际用途、还款动机是否伪装、以及是否人为设置金融机构无法追偿的障碍。我们团队在处理杭州本地的金融诈骗类案件时,第一步就是把这几项事实单独梳理出来,看能否动摇“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几个月前,我们刚好对一起类似的车贷套现案件做过全案研判,思路和本案有不少相通之处。
车贷套现案里,“自洗钱”为什么独立成罪
有当事人觉得,骗到车再卖车,就是一次完整的犯罪过程,为什么还要定两个罪?这涉及“事后不可罚行为”的边界。事后不可罚,针对的是上游犯罪完成后那些不再侵害新法益、属于自然延伸的处分行为。但转售按揭车辆变现不同,它不只是把赃物换个地方放,而是通过制造假合格证、假发票、异地登记上牌、拒不配合抵押等行为,切断了资金与上游贷款诈骗犯罪之间的来源和性质关联。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洗钱罪中的“协助”表述后,实施上游犯罪的人自己也可以构成洗钱罪。换句话说,当转售行为造成了新的金融管理秩序侵害,就不是贷款诈骗罪能包容评价的了。这也是本案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的核心逻辑。
从辩护角度看,这类案件的节点在哪里
作为杭州刑事律师,我常和团队同事讨论:这类案件的辩护空间到底在哪?主要在三处。一是既遂时点的认定,如果资金尚未实际脱离金融机构控制,贷款诈骗便可能未达既遂;二是转售行为是否真的达到了“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的程度,还是仅属于单纯的赃物处置;三是各被告人在转售环节的具体角色,是否都达到了洗钱罪的参与标准。我们团队内部在分析这类案件时,习惯把人员分工、资金流向、车辆流向做成时间轴,标记出每一笔款和每一次车辆转移的节点。坦白讲,有些案子在时间轴一拉开之后,主从关系和罪名选择就会清晰很多。如果你或家人因车贷套现被刑事拘留,尤其是在拱墅、西湖或滨江区域,现阶段最需要做的是把案件所处阶段和证据缺口搞清楚,而不是急着下结论。
常见问题
贷款诈骗后把车卖了,会被数罪并罚吗?
可能。如果卖车行为不仅处置赃物,还通过假证上牌、拒绝抵押等手段切断资金来源和性质关联,可能单独构成洗钱罪。
贷款诈骗罪涉案几十万,大概判多久?
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量刑差异明显,需结合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既遂时点、退赃退赔和主从犯地位综合判断。
家人因车贷套现被刑拘,第一步该做什么?
先确认涉嫌罪名和拘留时间,尽快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涉案事实,争取在侦查阶段尽早提交法律意见。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洗钱罪的修改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