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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新司法解释下,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迎来重大转机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次举报

“我们是买票抵税,不是骗税!”——一个挑战旧有认知的观点

这几个月来,我常常想起一位当事人。他是一家工程公司(我们姑且叫它“大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刑事拘留了整整十个月。很多当事人家属第一次来咨询时,都会问一样的问题:“叶律师,我们老板买发票抵扣税款,有资金回流,这不是板上钉钉的虚开吗?还能怎么辩?”

说实话,如果放在三年前,我可能也会很头疼。但 2024年3月颁布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新司法解释,带来了一个极具颠覆性的变化,也正是我们团队为这位老板争取到无罪的关键。今天,作为 杭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辩护律师,我想结合这个案子,把新规下的辩护思路和盘托出。

旧思路的困境:认定虚开几乎“一键操作”

刚开始接手这个案子时,办案民警和检察官的态度非常坚决。他们认为这属于典型的虚开:大白公司与上游公司没有任何真实业务往来,却购买了税额高达几十万元的专票用于认证抵扣。而且,资金流也查得清清楚楚——大白公司付工程款后,上游公司扣除了约10%的“点子费”,再把余款通过私人账户打回来。

这种情况下,按照旧规定,售票方构成虚开,几乎是铁案。我们团队内部开会时,也有同事提出,是否应该往认罪认罚方向走,争取最轻的结果。但直觉告诉我,这和新司法解释的逻辑有冲突。

新司法解释的核心:不是骗税,是逃税

我花了一周时间,反复研读最高法院法官对该新规的解读文章。我发现,新规的核心在于区分“骗税”与“逃税”。你可能会问,这听起来像咬文嚼字,有什么用?区别其实很大。

第一,行为性质不同。 “骗税”有非法占有目的,本质上是诈骗国家的钱,钱本就不该是你的。而大白公司购买发票抵扣税款,它本身的业务是真实存在的,它客观上产生了纳税义务。它的行为是在应缴税款的范围内,通过隐瞒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这不是“骗”国家的钱,而是“逃”该交的税。这是逃税,而不是骗税。

第二,法律后果天差地别。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没有“首犯不罚”的豁免条款,而逃税罪遵循“初犯免责”原则。只要这公司能积极补缴偷逃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就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正是范冰冰逃税八亿最终未被追刑的背后逻辑。

所以,我们果断向检察官递交了书面意见,核心观点就两条:第一,大白公司的行为属于逃税而非骗税;第二,新司法解释为其争取了逃税罪的处理路径,应当立刻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释放当事人。

适用条件:不是所有买票都能“无罪”

当然,很多人可能会误解,认为只要说“我是逃税”就能脱罪。不是这样的。我们团队反复强调,这个新司法解释的适用条件非常严格

首先,这家公司必须有真实的经营活动和业务。大白公司是搞工程的,它抵扣的是自己真实经营产生的税负。如果它是一个没有任何经营的“空壳公司”,专门用来开票买票,那就属于组织或参与虚开犯罪链条,应该受到刑法的打击。

其次,行为本质必须以“偷逃税款”为目的,而不是以骗税为目的。只要企业有真实交易,只是用了不合规的发票去抵账,新司法解释给了一条活路。我们团队在办案中,会重点审查:企业是否实际产生了应缴税款?这笔税款是否与所购发票金额基本匹配?

经过多次与检察官的书面和当面沟通,最终检察官也不得不承认,在新的司法解释下,大白公司确实不构成虚开罪。这位在看守所度过了十个月的老板,终于拿到了不起诉决定书,无罪释放。

国家调控的初衷:不是要成为企业的杀手

我常跟当事人说,国家出台这个新司法解释,目的不是为了抓捕一批老板、摧毁一批企业。相反,它是一种调控的信号:只要企业有真实经营,税收贡献是存在的,就应该给它补税免刑的机会,让它继续创造税收、推动经济。

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期非常短暂,尤其是在杭州。如果你或家人正在拱墅、西湖或滨江区面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指控,不确定下一步该怎么办,可以私信我们。作为专注杭州刑事案件十八年的律师,我们可以帮你判断,你的情况是否属于新司法解释的覆盖范围,以及如何精准地进行补税免刑的操作

说实话,看到这位老板走出看守所时脸上难以置信的笑容,我心里也松了口气。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它应该有温度,能在一个个具体的家庭中结出实实在在的果实。希望这篇文章能带给你正确的方向。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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