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见过这样一类当事人,他们走进律所时,眼神里写满了纠结。他们刚刚主动去派出所说明了情况,按常理说,这就是自首。可当问到“人是不是你伤的”时,他们点头;但问到“你认不认故意伤害罪”时,他们却把头摇得像拨浪鼓,死咬着牙不松口。他们心里的那本账算得很简单:我人来了,算是给了个态度;但我不认罪,是不是就能靠着“不认罪”拼个无罪?每当碰到这种“既要又要”的心理,我都得花不少时间,帮他们把里面的法律关系一点点捋清楚。
一、投了案但不认罪,这个“自首”还算不算数?
很多当事人之所以纠结,是把“自首”和“认罪认罚”当成了一个强制捆绑的套餐。其实不是这么回事。根据相关规定,自首的成立,看的是你有没有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交代自己干过的主要事情。 我注意到一些家属也搞不清楚,以为只要不认罪,前面的投案就算白费了。
这其实是一个误解。自首解决的是“你有没有主动把自己交出来”以及“你讲没讲实话”。而给事情的属性和你对这些行为法律定性有什么意见进行辩解,甚至在法庭上跟公诉人争论罪名到底定得准不准,那是法律赋予你的申辩权利。不能说因为你觉得自己不是诈骗,而是普通的合同纠纷,司法机关就否定你主动交代整件事的自首情节。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画等号的关系。
二、虽然自首保住了,但“死磕不认”的风险你要看清楚
上面讲的法律逻辑,是为了告诉你在这种情况下自首情节依然可能被认定。但你千万不要误以为,只要保住自首,死不认罪就没有后果。对事实的坦白和对性质的辩解,虽然是两层皮,但在现实中,如果你对客观行为的辩解到了完全否定、彻底翻供的程度,风险就来了。
我们通常所说的如实供述,指的是你讲清楚了事情的起因、经过和结果。比如在故意伤害案里,你得承认“我动手打了他,造成他轻伤”,至于你辩解说“我只是正当防卫,我不是故意伤害罪”,这叫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可如果你换一种说法,你说根本就没打他,当着监控录像的面也坚决不承认自己动过手,这就不再是对性质的不同看法,而是否认了基本的犯罪事实。一旦被认定为没有如实供述,前面的投案行为就很难被认定为自首了。风险的核心,在于你划的清那条界限,而不是单纯的嘴硬。
三、揭开了法律的面纱,我们该怎么做?
说了这么多,归结起来,一句话就能讲明白:你主动去说明情况,并且把当时发生了什么讲清楚,自首这扇从宽处理的门通常是开着的。但千万不要自作聪明,为了证明自己无罪,连已经发生过的客观事实都不承认。辩解权在你手上,但如何把握辩解和抵赖之间的度,则需要很专业的判断。
从我们办案的视角看,认不认罪,什么时候认罪,用什么方式认罪,这里面其实都有着策略上的考量空间。但最稳的做法,永远是先别急着给自己扣帽子或盲目辩解。你只需要把客观事实讲清楚就够了。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有多复杂,而是基于对法律规定的片面理解,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面对这样的两难境地,不确定自己目前的说法会不会影响到自首的认定,可以先来和我聊聊。很多家属找到我,起初也只是想把事情弄明白,避免在惊慌中做出错误的判断。我们先把情况理一理,看清当下最稳妥的一步该怎么走。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