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常见的误区:查出涉黄,老板就完了?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一听说足浴店被抓了,第一反应就是“老板肯定构成组织卖淫罪”。这个逻辑在大部分人看来很通顺:店里出了这种事,老板怎么可能不知道?既然知道,那就是组织了呗。
但从我们刑事辩护律师的角度看,这个结论下得有点急。这里有一个关键点:技师是在老板的“眼皮底下”卖淫,还是背着老板偷偷干?如果是后者,比如技师趁老板不在,或者老板查房时临时停止,私下和客人达成交易,那老板确实不知情,也不应当为此买单。这种情况下,老板不仅不构成组织卖淫,甚至连容留卖淫都可能谈不上。
明知放任不管,和“组织”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
如果老板确实知道技师在店内从事色情活动,但采取的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不禁止也不参与,只赚自己那部分正规项目的分成——这种情况,法律上一般认定为容留卖淫罪。组织卖淫罪,要有“组织”的行为,比如招募、管理、培训技师,对卖淫活动有控制力。
我代理过一位足浴店老板张总,他店里的技师私下拉客。他明知道,但没管。公安机关查获后,一直以组织卖淫罪立案。我们介入后,核心辩护方向就是证明:老板没有组织意图,也没有管理卖淫行为。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以容留卖淫罪提起公诉,量刑起点就从五年以上直接降到了两年以下。
这个案子里,张总始终只说一句话:“我要是组织,我干嘛还只收足浴的钱?”这句话,换成法律语言,就是主观故意的区别。
想定组织卖淫罪?这三个条件一个都不能少
实践中,公安机关要定组织卖淫罪,需要同时满足几个硬条件:第一,老板是以招募技师卖淫为目的开店,而不是开了店任由技师发展;第二,同时管理三名以上技师;第三,技师卖淫的价格、流程,是按照老板制定的规则来走的。这里不是看技师最后收多少钱,而是看老板有没有设定一个“卖淫套餐”的标准。
很多老板的认知还停留在“只要我知道了,我就完了”的阶段。实际上,法律对“组织”的门槛比大多数人想象中要高得多。如果一个老板仅仅是知道,仅仅是放任,仅仅是赚个足浴钱——那么就很难定组织卖淫罪。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一句话:足浴店涉黄案件,最怕的不是事实复杂,而是老板在不懂规则的情况下,自己认下了不该认的东西。家属进来问的第一句话,往往是“能不能取保”,但真正应该问的是:“我家人到底犯了哪个罪?有没有往更重的罪名上靠?”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家人到底属于哪种情形,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的定性有没有问题。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