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容易被忽视的关键区别
这几年,从柬埔寨、老挝陆续遣返的一批批人里,很多当事人见到我说的第一句话是:“叶律师,我就叫了个朋友一起出去,怎么就成了组织偷越呢?”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在实务中,拉拢行为到底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还是只算“偷越国(边)境”的一部分,其实存在一条很容易被忽略的界限。
简单来说,判断的关键在于:你的“拉拢”行为,究竟是自己单干,还是在别人的指挥下干的。
为什么“拉拢”和“组织”要分开看
在实务中,我经常看到这样一类案子:几个朋友聊天,说外面有个高薪工作,一个人心动了,就联系了外面的人,然后回来叫上其他朋友一起走。出发前,这个人可能还统一收了大家的钱,统一买票,统一联系车。接到案子后,公安机关一开始可能认为这种行为属于组织。但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并非所有拉拢他人共同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都构成组织罪。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分析工具:你的拉拢行为是否是在某个“首要分子”的直接指挥下进行的。如果有一个幕后上线,他策划了整个偷渡路线、时间、方式,然后你只是听他指挥,帮他招揽人手,那么你的行为很可能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一部分。这种情况的社会危害性更大,需要承担更重的刑责。但如果你只是出于私情或私利,自己也想出去,顺带叫上朋友一起,没有受任何人指挥,那么你的行为只能作为偷越国边境罪的一个入罪情节来处理,法定刑要轻很多。
罪责刑相适应:为什么要区别对待
刑法对这两种罪的处罚差异很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更重的罪名,其出发点是打击那些把组织犯罪当成生意做的人。而偷越国边境罪主要惩罚的是违反出入境管理秩序的个人行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必须与所犯的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匹配。
区别对待的理由在于社会危害性的不同。想象一下,你是一个开“偷渡旅行社”的,有组织、有计划、有分工,让一批人非法出境,这显然对社会秩序冲击巨大。但如果你只是为了一个工作机会,或者为了和亲戚朋友一起走,临时叫上几个人,这个危害性要小得多。我办过一个案子,张某某就是被外地一个不太熟的朋友叫去柬埔寨,他帮忙拉了另外两个工友一起走。在辩护时,我们重点论证了他的行为不属于有组织的“运输”或“组织”,而只是偷越过程中的“同行”,最终他仅以偷越国(边)境罪被追诉,量刑上远比同案的其他“组织者”要轻。
但如果这种拉拢行为是有组织的,比如你负责一个片区,专门用发放介绍费的方式拉人,并且有明确的上下线分工,那就另当别论了。所以,弄清楚你或者你家人,在里面到底扮演了什么角色,是决定案件走向的第一步。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懂规则的情况下,因为一句“我就叫了个人”而背上了更重的罪名。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临类似的指控,或者还在为是否出境而犹豫,可以先把自己的情况理一遍,看看当初是怎么去的,是受了谁的安排,拿了谁的报酬,再做判断。很多时候,把事实说清楚,定性就已经有了一半的把握。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