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卷宗的时候,我经常会留意到一个词:“拆东补西”。很多当事人或者家属,在笔录或法律文书中看到这四个字,心里就咯噔一下,觉得案子恐怕是“板上钉钉”了,这不就是诈骗的铁证吗?在法律的逻辑里,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作为一个办了十八年刑案的律师,我想聊聊这个很多人都存在的误区。
一、“拆东补西”的源头:并非为普通诈骗案“量身定做”
首先我们要明白,“拆东补西”这个概念,作为一个具有法律推定意味的词,它最早是出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非法集资类案件的一个会议纪要里的。为什么是针对非法集资?因为这类案件的特点是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人数多,金额大,一旦崩盘,会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为了打击这种行为,司法解释就给出了一个相对严格的认定标准,认为这种持续用后面人的钱补前面人窟窿的行为,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但是,普通的诈骗案件完全是另一回事。它通常发生在少数几个人之间,甚至是熟人、朋友、生意伙伴之间。这就像是用管理城市公交系统的规则,去评判几个人合伙拼车,两者面对的对象、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都截然不同。因此,把专门用于打击非法集资的“帽子”,直接扣在普通诈骗案的头上,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在辩护中,把这两者清晰地分开,是辩护律师要做的第一步工作。
二、行为本身,恰恰可能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这一点可能有点反常识,但你仔细想一想,逻辑恰恰如此。我们常说的诈骗罪,核心构成要件之一就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简单说,就是他从一开始借钱或者收钱的时候,就没打算还。一个真正抱有这种目的的人,最理性的选择是什么?是拿到钱后就挥霍一空,或者干脆人间蒸发,切断所有联系。
那他为什么还要费尽周折地去“拆东补西”呢?从张三那里借来一笔钱,去还给李四。这个行为本身就包含了一个动作——“还款”。既然他有还款的行为,哪怕还的不是自己的钱,也恰恰说明他有维持自己信用的意愿,希望这个资金链不要断。我想起前年办过的一个案子,一位做工程的王总,因为上游回款慢,资金链非常紧张。他从一个朋友那里借了一笔周转款,承诺短期归还,结果却用来支付了工人的工资和材料费。后来这事被那位朋友以诈骗报了案。在案情分析时我们就指出,王总把钱花在了维持项目运营上,而不是个人享乐,他的“拆东补西”,是为了让整个项目能撑到回款的那一天,这恰恰证明他主观上是为了经营,而非占有。
三、仅凭“拆补息”就定罪?司法实践中非常谨慎
还有一种更复杂的情况,就是用后面借来的钱,去支付前面债务的利息,也就是所谓的“拆补息”。关于这一点,虽然最高检的文件里有所提及,但最高法并没有完全认可。这意味着在最高的司法层面,对于这个问题也存在不同看法,它并不是一个全国统一的、板上钉钉的定罪标准。
在我十八年的执业经验里,也从来没有见过任何一个指导性案例或典型判例,是仅仅依据“拆补息”这一个行为就直接认定构成诈骗罪的。司法实践中,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会进行一个非常综合的审查。比如,看他借钱时有没有夸大自己的经济状况、虚构借款用途?拿到钱后是用于正常经营周转,还是大肆挥霍、转移资产?案发后是积极沟通、尝试还款,还是直接跑路、拉黑所有联系方式?“拆东补西”只是这整个拼图里的一块,很多时候,它甚至不是最关键的那一块。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家属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因为焦虑和恐惧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或者家人朋友正因为类似的资金问题而困惑,不确定自己的行为边界在哪里,可以先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来帮你分析一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哪些事能做,哪些事千万不能做。
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是经济犯罪案件中,细节决定成败。一个表面上看起来非常不利的行为,放在具体的商业逻辑和证据链条中,可能会呈现出完全不同的法律意义。所以,千万不要因为卷宗里的某一个词就轻易放弃希望,看懂法律背后的逻辑,才是找到出路的第一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