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从事金融业务的朋友问我同一个问题:AB贷是不是一定构成诈骗?
这个问题的答案,可能和很多人想象的不一样。上个月,两起被媒体广泛关注的AB贷案件,就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司法结论。一个案件中,贷款中介被认定为诈骗罪主犯;另一个案件里,中介却全身而退,实际用款人成了诈骗罪的承担者。
同样是AB贷,为什么结果天差地别?我花了不少时间反复研究了这两起案件的公开细节,今天把其中的核心逻辑拆给大家看。
一、为什么说AB贷诈骗的关键,是“谁是骗局的主导者”
先看外省某市那起被央视报道的案子。当地一家贷款中介公司,专门瞄准征信有问题的老板。他们通过电话联系到急需资金的宋某,谎称有“内部渠道”能帮他贷款——只需要找一个征信良好的朋友来做“见证”就行。
宋某信了,拉来朋友王某。到了公司,一个自称“银行经理”的人接待了他们,要求王某配合人脸识别。王某发现贷款是以他自己的名义办的,这位“银行经理”解释说:“贷款是走你的名义,但六个月后可以转到宋某名下,到时候宋某负责还。”
王某签了一系列文件——变更声明、居间服务协议、委托贷款合同。贷款一到账,中介以“宋某信用记录不好,转账会被银行监测”为由,让王某取现,然后收走了4万元的服务费。
后来王某去银行一查才知道:贷款是他办的,根本不可能转给别人。报警之后,警方调查发现,这家公司员工开豪车、交租都只交三个月——标准的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最终,中介公司被认定为诈骗罪。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什么?是贷款中介从头到尾主导了整个骗局。他们冒充银行人员、虚构内部渠道、承诺根本做不到的转贷——所有让王某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都来自中介。
二、只有A主导的骗局,中介才可能“置身事外”
再看另一座城市法院审理的那起案子。同样是AB贷,但案件事实完全不同。
这里的实际借款人吴某,主动联系前同事沈某借钱。吴某虚构了自己有房产和豪车的人设,说自己只是“暂时账户限额需要周转”,六个月后就能还上这笔钱。他让沈某去某贷款中介办理了贷款手续。
在这个案子里,贷款中介只负责陪同办理手续、签署贷款文件,没有参与吴某虚构人设和还款能力的那部分核心欺诈行为。中介让吴某和沈某签署了一份承诺书——这份承诺书写得很清楚,贷款的还款责任在沈某身上,没有提到任何“转贷”的承诺。
最后吴某拿到钱之后失联了,沈某发现自己背了债。但在司法认定上,让沈某产生错误认识的,是吴某编织的“有钱人”假象和他虚构的还款能力,而不是中介办贷款的这个行为。因此,中介不构成诈骗罪,吴某才是诈骗罪的主体。
三、中介要想不“踩线”,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把两起案子放在一起对比,结论就很清楚了:同样是AB贷,中介构不构成诈骗罪,取决于三点——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有没有主导欺诈行为、B的错误认识与中介行为之间有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外省某市的案子里,中介收了远超行业水平的服务费,承诺了根本做不到的转贷,三个月就换一次办公地点——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明确,客观上冒充银行经理、签订虚假文件、诱导客户取现,直接导致B出于对“转贷”的信任而同意贷款。
另一座城市的案子里,中介没有虚构核心事实,没有冒用银行身份,也没有承诺不可能做到的转贷。他们的角色是“经办人”而不是“骗局主导者”。
很多做助贷业务的朋友以为,只要让B“明转”就能规避风险——让B清楚地知道贷款是以他的名义办的。但外省某市的案子里,B也是“明转”的,为什么中介还是构罪?因为B是基于“六个月后一定会转给你”这个虚假承诺才同意“明转”的——这才是法院认定的核心欺诈。
助贷行业想长远发展,账面上的合规文件再多也没用,关键要看清楚:你的商业模式,踩没踩到刑事红线?你是帮一个真正有信用的人周转资金,还是帮一个虚构人设、根本没有还款能力的人去骗另一个人的钱?这个判断,比多签几份合同重要得多。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