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三年两个月的量刑建议,摆在了当事人家属面前。这位先生找到我时,言语间满是困惑和不解。他和妻子几年前去境外某国谋生,因为帮一位朋友的忙,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用于资金周转,后来才得知对方是在运营一个赌博网站。回国后,他们被以开设赌场罪立案,检察机关建议的刑期,让他觉得“太重了,难以接受”。
“我只是提供了银行卡”,怎么就成了开设赌场?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都有类似的疑问。在他们看来,自己没有开发网站,没有招揽赌客,甚至连赌博网站的APP都没登录过,怎么就成了“开设赌场”的共犯?这个认知误区,源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实际上,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本身就可以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这就像一个赌场,有人负责发牌,有人负责看场,而你负责收钱算账,虽然分工不同,但在法律上都属于这个赌场的一环。
我办理过不少这类案件。开设一个赌博网站,从技术上讲可能并不复杂,找人建个网站,获取代理权限,再找一些账户来走账,一个基本的盘子就搭起来了。但真正的难点在于吸引赌客,并处理庞大的资金流水。因此,那些提供银行卡用于“上下分”和资金结算的环节,就成了整个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从这个角度看,司法机关将其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在法律逻辑上是站得住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被卷入的人都要接受同样的刑罚。
辩护的关键:你是“员工”,还是“工具”?
这正是我要讲的核心。同样是开设赌场罪,量刑的差异可能非常大。在我看来,辩护的关键,就是要厘清当事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扮演的,究竟是“员工”的角色,还是仅仅被当成了一个“工具”。这两者有天壤之别。一个完整的赌博网站,其内部角色分工明确:有出资的老板,有负责技术开发的程序员,有负责日常管理的团队,有招揽赌客的客服和代理,当然,还有负责资金结算的人员。
你是“员工”还是“工具”?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来判断。第一,你的获利方式是什么?是像员工一样,从赌场的抽头渔利中拿分成,还是像工具一样,只是出租自己的银行卡,一次性收取几千元的固定费用?第二,你是否参与了赌场的管理和运营?比如,你是否需要登录后台,了解赌场的玩法和运营模式,甚至帮助招揽客户?第三,你与赌场老板之间是否存在紧密的“通谋”?也就是说,你们是不是事前商量好了要一起干,还是你只是在对方的要求下,被动地提供转账帮助?
我们团队之前处理的那个案件,当事人王先生和他妻子的情况,就属于后者。他们只是提供了银行卡,按照对方的指令进行转账,对于赌博网站的具体运营一无所知,获利也与赌场的流水不挂钩。在这种情况下,把他们认定为赌场的“员工”并建议三年多的刑期,我们认为是偏重的。这和那些既做代理又帮忙跑分,深度参与赌场运营的人,显然不能同等看待。
罪责刑相适应:不一样的行为,不一样的刑罚
我们刑事辩护,并非一味地追求无罪,而是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就是说,一个人犯了多大的错,就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对于只是出租、出借银行卡,提供一个资金支付结算账户的行为,即便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在量刑上也应当与赌场的核心成员有明显区别。
我记得前几年处理过的一些案件,当事人的行为模式非常相似,就是将自己的几张银行卡以每张几千元的价格租给别人使用,最终法院判决的刑期都在一年半左右。法律是稳定的,几年前的判决可以作为重要的参考。不能因为当事人在境外,或者跟赌场老板吃过饭,就推定他是赌场的内部员工。关键还是要看他的具体行为。在和检察官的沟通中,我们的核心策略就是把这一点讲清楚:当事人并非赌场的员工,他的行为性质更接近于一个单纯的“跑分”工具提供者。如果能说服司法机关接受这个定性,刑期自然就能降下来。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或者对自己的处境产生了错误的判断。如果你或你的家人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不确定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到底处于什么位置,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你究竟是“局内人”,还是只是被当成了“工具”。搞清楚这一点,是有效辩护的第一步。
在法律的框架内,每一个细节都可能成为改变结果的关键。一个看似不起眼的行为定性,背后可能就是几年刑期的差距。我们作为律师的工作,就是凭借专业和经验,在庞杂的案卷中找到这些关键细节,为当事人争取一个与其行为和罪责相匹配的结果。这条路不容易,但看到当事人和家属重获希望的眼神,我们觉得一切都值得。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