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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律师角度看:别把“知识付费”做成了交易型诈骗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次举报

一、从引流到交付:被“全链条”认定的交易型诈骗

最近,很多朋友都在关注一些自媒体“卖课”的案子。坦白说,这类案件一旦进入刑事程序,结果往往不会太乐观。尤其是在我们江浙沪地区,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打击是相当严厉的。

很多当事人不理解,自己明明提供了课程,对方也只花了几千元,怎么就成了诈骗,还要判那么重?问题就出在,办案机关看的不是“有没有交付课程”,而是整个商业模式的底层逻辑。从线上引流,宣称能带来巨大收益,到最终交付一份价值远不能匹配承诺的课程,这个过程在很多司法认定中,被看作是一个完整的、闭环的“交易型诈骗”。用户的付款,不是为了课程本身,而是为了一开始那个被夸大的、不切实际的“赚钱”承诺。一旦这个根基被认定为虚构,那么整个链条上的行为,都可能被定性为犯罪。

二、江浙沪地区的“特殊性”:当个股东,怎么也成了主犯?

在江浙沪地区办理这类案件,还有一个很明显的特点:对于主犯的认定范围更广,量刑也更重。我见过不少案例,当事人可能只是一个投资者,出了几十万或者上百万入股,并没有参与到公司的日常运营中。但在案发后,他依然被认定为案件的主犯之一。

这是因为,在一些司法观点看来,出资行为本身就是对这个犯罪模式最核心的支持。没有前期的资金投入,整个骗局就无法启动。因此,即便股东不参与具体操作,也可能要对整个案件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我们团队目前接触的这类案件,判决结果在十年以上的情况并不少见,甚至有当事人选择了认罪认罚,最终依然面临十五年乃至更长的刑期。不同地区的处理也存在差异,同样是公司的普通员工,有的地方或许能争取到缓刑,但在另一些地方,就可能面临长达七年的实刑判决。

三、侥幸心理:换个平台,就能“金盆洗手”吗?

一个更有意思的现象是,一些从业者至今还抱着侥幸心理。他们天真地以为,既然抖音上风声紧了,那就转移到视频号,或者去小红书,换个平台,似乎就能和过去切割。这其实是一种自欺欺人。

刑事追诉看的是行为的本质,而不是发生的平台。无论外在形式如何包装,无论是叫“课程”还是“训练营”,只要其核心依然是“用虚假的承诺诱导他人付费”,那么其法律风险的性质就不会改变。平台的转移,最多是改变了被发现的难易程度,但并不能消除犯罪行为本身。一旦东窗事发,之前在所有平台上的行为,都会被一并追究。法律的逻辑很简单,换个地方做同样的事情,不代表事情的性质就变了。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这类案件,很多人是在被带走后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自己的业务模式是否存在风险,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说到底,任何商业创新都应该有边界。当一种模式的盈利,建立在多数参与者的损失和不切实际的幻想之上时,它离刑事犯罪的红线,往往也就不远了。与其心存侥幸,不如从一开始就做好合规,这才是最稳妥的道路。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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