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这个案子,我的第一反应不是“这个人有罪还是没有罪”,而是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在助贷这类撮合型业务中,当服务方确有欺骗性行为,但服务本身又已落地,这种“半真半假”的情形,到底该用民事思维处理,还是直接推上刑事轨道?
这个问题,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在事发初期是想不到的。他们会本能地觉得:既然对方冒用了公司名义,又换了私人账户收钱,还把钱花掉了,那不就是诈骗吗?这种想法,其实恰恰忽视了刑法对“欺骗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的严格限定。
第一个问题:冒用名义不等于刑事诈骗
在我处理过的案件中,当事人对“冒用名义”这个动作往往特别敏感。一旦发现对方签约时用的公司是假的,或者已经注销了,第一个念头就是“我被骗了”。但法律上,冒用名义只是表象,关键要看这个欺骗行为有没有影响合同的根本内容。
我们团队办过一个类似的助贷纠纷案。服务方注册了一家新公司,却一直用以前倒闭的老公司名头接业务,客户签完合同后顺利拿到了贷款。后来案发,当事人被以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我们介入后,重点论证了一个问题:这个冒名行为,有没有导致客户“支付对价却无法获得合同利益”?
答案是:没有。贷款确实发放了,客户也拿到了钱。服务方对合同主体身份有所隐瞒,但这个隐瞒并未让客户失去交易目的。这就属于民事欺诈范畴中的“主体欺诈”,而非刑事诈骗中的“根本性欺骗”。
第二个问题:拿到钱后怎么花,能直接推定“非法占有”吗?
很多办案人员倾向用资金走向来反推主观目的——钱转到个人账户了、花掉了、用来还债了,就觉得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种逻辑看似合理,但它忽略了一个核心问题: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就已经存在,而不能是事后产生。
从实务角度看,服务方在签约时是有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的——帮客户贷到了钱。之后资金被用于个人消费和还债,属于资金管理层面的问题,而不是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履约。更重要的是,资金并未被用于高风险活动(如赌博、炒股),也没有被挥霍一空。这种情况下,单凭资金走向就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实际上是犯了“以果溯因”的逻辑错误。
我办的那起案子,最后也是在资金处置方式上做文章,通过证明当事人并未“恶意逃避债务”,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了不起诉的决定。
第三个问题:民事路径是否还有余地?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最关心的其实是:如果检察院不立案、不批捕,那我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答案是:能。而且民事路径往往比刑事路径更直接、更有效。以这个案子为例,服务方帮客户贷到了钱,但后续“过桥”义务没履行,构成合同违约。受害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63条和第566条,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关键是找到责任人。公司注销了不代表债务消失。名义股东如果作了不实承诺,需要对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控制人如果主导了公司清算和注销,也要对公司债务负责。这一条,很多家属在找律师时根本没想过,但它恰恰是保障自身权益最现实的一条路。
我从做律师到现在,见过太多当事人因为一个“看起来像诈骗”的行为,就被直接推上了刑事审判席。不是我替谁开脱,而是从刑法谦抑原则出发,能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的纠纷,就不应轻易动用国家刑罚权。金融市场的活力,恰恰需要这种容错空间。
如果你的家人或朋友正陷入类似的局面,不要急着下结论说“肯定构成诈骗”。先把事实理清楚,把合同拿出来,看看服务是否已完成、款项是否对应真实对价。很多时候,问题的答案就在这几分钱和几页纸之间。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