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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案发前已退还的钱款,到底算不算诈骗金额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4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次举报

看到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案例,其中有一个细节让我印象很深——行为人在被立案侦查前,已经退还了被害人一部分钱款。这笔钱,最终还是从最终的诈骗金额里扣除了。这个裁判规则,对很多正在处理诈骗案件的当事人和家属来说,值得好好理解一下。

案发前的退款,有法律上的分水岭

这个案子发生在几年前。当事人谢某声称自己有能力通过“疏通关系”为几个被刑事拘留的人办理取保候审,被害人信以为真,凑了钱给他。后来事情没办成,谢某在被害人多次催促下,于警方正式立案之前,退还了其中一小部分钱款。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检察院和一审法院最初将这笔退款也计入了诈骗总金额,认为谢某诈骗了受害人一笔相当可观的数额。但二审法院改判了——明确认定,立案前已经退还的这笔钱,不应计入诈骗总金额。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遇到这类问题时,最担心的就是“一旦收了钱,就全部算进去了,一分钱都跑不掉”。这里的关键分水岭,是“立案时间”。只要钱是在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启动刑事侦查程序之前退还的,法律上基本会认定这笔钱没有落入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不属于诈骗既遂的范畴。正因如此,二审法院才会根据这条逻辑,将涉案总金额从原来的数额调整为52.5万元,刑期也从十一年改判为十年。把“案发前已退还的钱款”单独拿出来,在这个逻辑下是一个重要的辩点。

但这笔钱,可能回不到被害人手里

看到这里,有些读者可能会问:“既然不属于诈骗金额,那这笔钱是不是该退还给被害人?”这个问题的答案,可能会让部分人失望。在这类案件中,如果被害人给钱是为了实施一个严重违法的目的——比如花钱“捞人”、行贿司法人员——那么即使这笔钱被认定为诈骗赃款,法院也不会再把它返还给被害人。判决写得清清楚楚:这属于“行贿款项”,应予追缴,上缴国库。

这个逻辑我得给大家解释清楚。法律不会保护一个违法行为产生的“损失”。被害人委托他人去行贿,本身就是在用违法手段追求一个违法结果。即便在这个过程中被人骗了,你的钱不再是你的钱,而变成了违法行为的工具。所以,想通过打官司把这笔钱拿回来,需要面对一个现实:这笔钱在法律上已经不归你所有了。这也是我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提醒当事人的,尤其是在接受咨询时——有些钱,一旦你主动给了出去,再想拿回来,法律上已经没有空间了。

归了国库的赃款,才是这个规则要守住的底线

这类案件看似只是在讨论一个金额认定的技术问题,实际上背后有一个更重要的逻辑:法律要防止有人利用被骗的事实,变相主张违法行为的“财产损失”。如果法院把这笔钱判还给被害人,相当于默认了“花钱捞人”这种不法行为的合法利益,这和法理是相悖的。

理解这个逻辑,对其他相关案件也有帮助。比如经济类犯罪、职务犯罪中,被害人委托他人进行违法运作的情况并不少见。当事人或其家属如果遇到这类情况,首先要搞清楚自己这笔钱的去向和性质,而不是一味地想着如何把全部金额打掉、把被骗的钱拿回来。有时候,把不应当计入诈骗金额的钱从总额里剔除,已经很不容易了。对于已经被骗走并且转入非法渠道的资金,家属应该有一个更清醒的认知,不要对“完璧归赵”抱有太大幻想。

叶律师我在办案时也常告诫自己:法律不仅是一根绳子,能把犯罪的人捆住;它还是一把尺子,衡量着每一笔钱的最终归宿。一个案件里,每一分钱的去留,背后都有它自己的逻辑。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临类似困境,不确定那些涉案款项该怎么处理,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咱们坐下来,把整件事理清楚,看看从哪一步开始,才是正确的应对方式。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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