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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未成年有偿陪侍,什么情况下才会被定罪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4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次举报

每次看到这类案子的材料,我总会想起一位当事人问过我的话:“叶律师,我只是安排几个小孩在KTV里陪客人唱唱歌、喝喝酒,这也算犯罪吗?” 这个问题,问到了这类案件的核心。很多人觉得,只要不是强迫、不是卖淫,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提供陪侍服务,顶多就是行政处罚。但从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来看,这类行为,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完全可以被认定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今天,我想结合我近些年的办案经验,把这类案件中最关键的三个认定要素,跟各位仔细聊一聊。弄清楚这些,你才知道自己到底有没有问题,问题又出在哪。

第一,不是所有的“陪侍场所”都叫“娱乐场所”

这个罪名的前提,是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而《条例》里禁止的“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明确限定在“娱乐场所”内。那么,什么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娱乐场所?

依据规定,它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简单说,就是那种有点歌台、有舞池、能让人进去唱歌跳舞的地方。

但实践中有个容易让人忽略的问题:如果组织行为发生在酒吧、音乐烤吧或者清吧里,这些地方算不算娱乐场所?

这里,我认为要坚持一个原则——看实质,不看名称。如果这个酒吧里,实际上提供着伴奏音乐、点歌服务,甚至设有专门的跳舞区域,那它本质上就是一个歌舞娱乐场所,只是挂着“酒吧”的牌子。反过来,如果它只是以喝酒聊天为主,不提供唱歌跳舞的服务,那就不能硬往娱乐场所上靠。对于当事人来说,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抗辩点:场所的性质,直接决定了行为是否具备入罪的基础。

当然,办案机关不会只看场所叫什么。他们会去调取现场的视频、检查笔录、营业项目清单,甚至让文旅部门来确认。所以,当事人如果在这一点上有疑问,最好第一时间让律师介入,去审查这些证据。

第二,主观上到底知不知道对方是未成年人

这类案件中,很多行为人会辩解:“我不知道她未满十八岁啊,她长得很成熟。”这句话能不能成立?

从法律上讲,“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对于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上直接推定你“明知”,没有任何辩解空间。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如果你觉得她“看起来像成年人”,那就要看你有没有尽到“充分、审慎的注意义务”。

我办过一个类似案子,老板招聘时压根没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他的理由是:“我看她长得挺成熟,就没想那么多。”但这个理由,在法庭上根本站不住脚。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聘时核查身份,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你没有看身份证,就是你的失职。除非你拿出充分证据,证明你已经尽了最大的注意义务,否则,法律就推定你“应当知道”。

这一点,也是很多当事人在取保候审阶段翻车的地方。所以,如果公安机关已经在调查这类线索,最好的方式不是等,而是主动核查被组织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并保留好招聘时的相关记录。

第三,组织的人数,不一定非要达到三个以上

有人会问:“叶律师,我只带了一个小孩去陪酒,这也算犯罪吗?”

这个问题,过去的确有争议。有些观点认为,“组织”这个概念,应该参照组织卖淫罪的标准,要求被组织者达到三人以上。但在这个罪名里,我不太认同这个观点。因为它的保护对象不是一般的社会管理秩序,而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这种保护,是个体化的、具象化的。一个未成年人,同样可能因为被组织从事有偿陪侍而遭受身心的双重伤害。

所以,我的看法是:人数不应该是绝对的硬性门槛,而应该结合行为的具体危害程度来判断。如果你只是日常排班、接送、分钱,行为相对平和,没有暴力胁迫,那组织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格外审慎。但如果你采取了暴力、威胁手段,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比如这个未成年人因此受到性侵害或者产生心理问题,那即便只是一个人,也完全可能被定罪。

很多家属来找我时,第一句话就是:“叶律师,我们该怎么办?”说实话,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或者你的家人正在面临这类案件的调查,或者你还不确定自己当前的处境是否构成犯罪,可以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目前的证据到什么程度了,下一步最应该做的是什么。 从实务角度来看,这类案件的辩护空间,往往存在于对场所性质的认定、对主观明知的抗辩以及对组织人数的情节把握上。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掉以轻心。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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