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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出租公司给他人,虚开发票的锅谁来背?一个最高法案例说透了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4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次举报

最近看到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案子本身不复杂,但揭示了一个让很多做生意的朋友都会后背一凉的问题。

你名下的公司,如果被租出去或者包给别人用了,对方拿这家公司的名义去虚开发票,这个刑事责任,到底该算在谁头上?是实际操作的“承包人”,还是你这个“挂名法定代表人”?

更重要的是,如果一个人的手里同时控制着好几家公司,他轮流用这些公司的“壳子”去开票,那他的犯罪数额是分开算,还是加起来算?这里面的门道,直接关系到判多久。

挂名法定代表人:风险比你想的更大

这个案子发生在安徽,核心人物程某,是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中一家公司是他自己注册的,另一家江某公司,本来是一个姓夏的老板的,后来被程某连厂房带资质一起承包了下来。

承包期间,程某自己全权做主,对外拿江某公司的名义去收棉花、做质押、卖货,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有时候用自己公司的名头,有时候又用江某公司的名头。他图的就是方便,哪家有额度就用哪家开。问题是,这些发票背后,大部分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

事情败露后,焦点落在了两个争议上。

第一个问题,江某公司原先的法定代表人夏某,要不要为程某的行为负责?毕竟公司是我的,租给你了,你拿它去犯罪,我算不算从犯?答案很明确:不算。法院认定,公司被承包后,原班人马已经不参与经营了,对程某虚开发票这事儿既不知情,也没参与。如果追究他们的责任,那就等于“房东替租客坐牢”,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这个判断很公平。

但是,第二个问题就复杂了。案子中还有一个关键人物章某某,他是程某新公司的股东,也是后来江某公司变更后的挂名法定代表人。章某某辩解说自己就是个打工的,很多事都不清楚。但法院综合证据后认定,他参与了程某安排下的部分虚开事项,比如经手、知悉等。最终,他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说明一个残酷的现实:挂名法定代表人,不是摆设。只要你参与其中,哪怕只是帮忙跑个腿、盖个章、签个字,你就可能不再是“局外人”。你嘴里的“不知情”,需要拿出扎实的证据来证明。

算总账:同一人控制多家公司,犯罪数额必须累计

这个案子第二个让人关注的焦点,是犯罪数额的计算问题。

程某用新某公司的名义虚开了194份发票,税额249万余元;用江某公司的名义虚开了159份,税额202万余元。加起来,总共451万余元。这绝不是一个小数目。

但问题来了:如果程某坚持说,这是我分别以两家公司名义干的,是两家公司的事,不能算在我个人头上。那我能不能只按249万来定罪?这样一来,法定刑期就一下子少了很多。

法院的回答也很干脆:不行,必须累计计算。理由很简单,把程某的行为切开看,你会发现所有动作都指向同一个目的——骗抵扣税款,都是在同一个犯罪意志支配下发生的。时间连续、手法一致,而且他同时控制着这两家公司,本质上就是在用一个“连续犯”的模式来规避重罚。

如果法院只看单一公司的数额,那就等于承认了“多设几个公司壳子,就能把大案做小”,这严重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所以,无论是新公司的249万,还是江公司的202万,统统都要加到程某个人头上。

这个裁判规则,给所有想通过“分散经营、集中虚开”方式来偷逃税的人,敲响了警钟——公司只是一个壳子,司法机关会穿透它,直接找到背后那个真正操盘的人,然后把所有账都和他一个人算。

归根结底,刑事责任追的是“实际控制人”和“实际参与人”,不是工商登记上的名字。出租公司不是“甩手掌柜”,挂名法定代表人更不是“安全帽”。你在哪一层、做了什么、知道多少,最终都会被翻出来。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担心自己或家人的案子也涉及类似的责任认定和数额计算问题,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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