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看了一个案子,是个公安局局长章某和房地产商李某之间的故事。章某帮李某打招呼、批项目,李某为了感谢他,就设计了一个"合作投资"的方案:章某拿自己房子作抵押,李某用这套房子贷了600万,然后把钱划到章某名下当投资款。结果一年后,章某分到了400万"分红",但其中只有200万是正常收益,另外200万是李某额外塞的。
案子说复杂不复杂,但里面有个问题值得拆开聊一聊:章某到底有没有"实际出资"?这个话题,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在第一次咨询时都会问到。今天我就借这个案子,聊聊我对这类情形的判断标准。
一个容易被误解的问题:抵押担保到底算不算出资?
很多家属一听到这类案子,第一反应是:章某不是拿房子抵押了吗?600万都贷出来了,怎么能说他没有出资?这个想法很常见,但从法律角度看,它混淆了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担保行为和出资行为。
简单说,担保是"兜底"的,不是"拿出钱来"的。章某拿房子抵押,实际上是给李某的贷款做了个保障。他老婆配合签了个名、办了抵押登记,但他本人一分钱都没有掏出来。贷款的借款人是李某,还款义务人是李某,章某只是个"万一还不上钱时的备选"。这个"万一"能不能兑现,取决于李某会不会违约。
而故事里,李某对章某说了几句话:你绝对不亏,要是项目亏了,贷款我来还,如果投资不赚钱,我给你转成借款付利息。这几句话,从法律上看,等于把章某担保责任的风险完全消解了。章某不是"承担风险"的人,而是"稳赚不赔"的人。真的投资,谁给你签这种"没有风险"的合同?
这也正是这个案子的第一个致命问题:把形式的"出资"包装得看起来像回事,但实质上一分风险都没承担。
没有风险的合作投资,本质上是在"送钱"
章某的这个案子,第二个问题在哪?在于他的"分红",其实根子不在项目赚不赚钱,而是和他的职务行为挂钩。
章某在整个项目里做了什么?什么都没做。没有参与决策,没有参与管理,连项目到底赚了多少钱他都不清楚。他唯一的"贡献"是安排老婆配合签了个担保文件。这不叫合作投资,这就是等快递,等钱送上门。
李某倒也不遮遮掩掩。他明确告诉章某,你的投资额度是600万,但我按1200万给你算分红。这叫什么?这叫明着多给。为什么多给?因为你帮我办了事。这不是一个商业决策,这是一个"对价"。
在两高的司法解释里,有一条规定被很多人忽略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投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没有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这条规定的本质是什么?不是看你有没有签份协议,而是看你的"投资"有没有商业逻辑。如果一个人没出钱、没出力、没承担风险,却能稳定地拿钱回来——这笔钱的来源,就不可能是"利润",只能是"贿赂"。
法院最后认定章某受贿400万元全额,不是因为他多拿的那200万有问题,而是因为他根本就没有"出资"这个基础。从第一笔到最后一笔,都在送钱的范畴里。
说回正题。这个案子提醒我很多年来的一个感受:有些当事人和家属,一开始关注的点往往不是最关键的。比如有人问,我房子抵押贷的钱算不算投资款?这个问题,其实问错了方向。真正该问的是——我有没有承担真实的风险?我有没有参与真实的经营?我拿到的钱,和我的职务行为有没有关系?这三个问题,比任何抵押文件、投资协议都重要。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