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起“恶意挖矿”案。一名叫安某的运维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偷偷在公司的服务器上部署挖矿程序,获得虚拟货币,非法获利数十万。这个案子并不复杂,但在定罪上,却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字面理解,容易把案子带偏
第一种意见认为,安某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理由很直接:他未经公司允许,在服务器上私自增加了挖矿程序,这完全符合《刑法》第286条第2款规定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的操作”。实践中,很多办案人员面对这类行为,第一反应就是往这个罪名上靠。但这个逻辑真的站得住脚吗?
我经常对团队说,法律条文不能只看字面。从计算机技术角度看,任何对计算机的操作,本质上都是对数据的处理。如果机械地套用“增加数据”这四个字,那几乎所有非法使用计算机的行为都能往这里面装。这会带来一个很严重的后果:《刑法》第285条第2款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就可能被架空。因为非法控制行为,往往伴随着对系统数据的修改或增加。
问题的关键在于:安某的行为,到底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核的破坏,还是一种对系统资源的非法使用?
引入“短缩的二行为犯”,看透行为人的目的
要解开这个结,德国刑法理论中有一个概念叫“短缩的二行为犯”,它可以帮我们看清问题。简单理解,法律规定完整的犯罪可能由前后两个行为组成,但法律只看重行为人是否以实施第二个行为为目的,去实施了第一个行为。只要目的成立,犯罪就成立了。这个方法的核心是,从关注“做了什么”,转向关注“为什么这么做”。
放到计算机犯罪中,这个方法特别好用。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是客观的、明确的。“挖矿”程序的功能是调用CPU和GPU等核心资源进行运算,它依赖的是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作。一个理性的“矿工”最在乎的是挖矿收益,他需要计算机系统稳定运行才能持续产出。如果他刻意控制挖矿程序的频率和时长,避免系统当机,这恰恰说明他的目的不是破坏,而是占用资源来获利。反过来,如果他完全不顾系统负载,导致系统瘫痪,那他的目的就是破坏。
回归本案:一名专业运维人员的选择
回到安某这个案子。他是一名专业的服务器运维人员,利用工作便利部署挖矿程序。从程序的功能看,“挖矿”程序需要服务器正常运行才能发挥效用。从安某的专业背景看,他比任何人都清楚服务器负载的临界点。如果他真的想破坏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他有的是更直接、更高效的方法,犯不着通过挖矿这种“费力不讨好”的方式来达成目的。他真正想做的,是非法占用公司的计算资源为自己牟利,这恰恰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规制的行为。
最终,法院也赞同了这个分析思路,于2019年12月判决安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这个判决,正是对“短缩的二行为犯”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一次准确运用。
刑事案件的辩护,往往就藏在这些法律与技术的交叉点上。一个细节的认知不同,就可能导向截然不同的结果。如果你遇到了类似的困惑,可以把情况告诉我,我来帮你分析,当前最应该关注的点在哪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