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有次接待一位当事人家属,他反复问我:“叶律师,我老公就是顺手把公司的几箱货弄走了,怎么是职务侵占呢?这不就是偷东西吗?”这个问题其实问到了很多职务犯罪案件的核心。今天我们就通过两个真实案子,把“利用职务便利”和“利用工作便利”这两个概念彻底说清楚,因为它们直接决定了你面临的到底是哪个罪名,以及刑罚的天差地别。
一个盗窃事实,两种完全不同判决
先说一个让我印象深刻的案子。某汽车公司的计划员韩某,负责公司的代交车业务,说白了就是代表公司把车交给客户。从2013年到2015年,他用各种手段,把公司的17辆汽车私自卖掉了,价值相当可观。公诉机关认为,他就是利用熟悉环境的便利,偷偷把车弄走,应该定盗窃罪。但审理法院给出的结论却是职务侵占罪。
为什么同一个行为,两种不同的定罪思路?关键就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之间的那道分水岭。盗窃罪的量刑起点比职务侵占罪高不少,在这个案子里,如果定盗窃罪,韩某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职务侵占罪的刑罚相对要轻。这就是为什么区分这两个概念,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是天壤之别。
到底什么才算“利用职务便利”?
韩某这个案子,法院最终认定他是利用职务便利。我仔细研究了判决的理由,发现一个很重要的判断标准:韩某之所以能从车辆管理员那里顺利拿到车钥匙、合格证这些材料,不是因为他是熟人,而是因为对方知道他是负责代交车业务的。也就是说,公司车辆管理员之所以信任他、把车交给他,正是基于他职务上的身份和权力外观。
在办案过程中,我经常遇到类似的情况。很多当事人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也不在公司花名册上,但他们实际上在做着主管、管理或经手财物的活。遇到这种情况,我们一定要从实质上去判断:这个人有没有因为职务而获得对财物的支配权或处分权?如果有,那就要考虑职务侵占;如果只是碰巧有机会、熟悉环境,那可能就是盗窃。
为什么那个案子不算职务侵占?
我们再看一个对比鲜明的案子。一家医院的放射科主任医师张某斌,退休后被返聘回来,但只负责审片,已经不管理耗材了。他在某个时间段,趁科室人少,分多次把22箱热敏胶片通过后门偷偷运走卖掉了。两级法院都认定,这就是盗窃罪。原因是,他的职务跟这些胶片的管理、经手没有任何关系,他就是利用自己对环境的熟悉和管理漏洞下的手。
说到这里,我想我当年刚开始办案时,面对这类案子也有点懵。后来我渐渐明白,判断的核心就是一句话:行为人的非法占有行为,是否依赖了他因职务而获得的对财物的管理处分权。如果只是利用工作条件形成的接触机会,而不是职务赋予的实质支配权,那就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自己或家人面临的情况属于哪一种,可以先来找我聊聊,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看清方向才能走对路。毕竟,同一个事实,不同的法律定性,可能会影响一个人的整个人生轨迹。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