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斌律师 00:00-23:59
叶斌律师
杭州刑事案比较有名的律师,众多取保缓刑不起诉案例,擅长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
15372423167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黑吃黑”的案子,为什么不能简单地说“不构成犯罪”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次举报

前段时间,我看到一份判决书,里面提到一个现象:一些人把银行卡卖给“跑分”团伙,后来发现卡里进来一笔钱,就动心了,通过挂失、补卡的方式把钱“截胡”了。当事人被抓住后,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我黑的是不义之财,应该不算犯罪吧?”

这个想法,其实是一个很危险的误区。今天就从法律角度,把这个“黑吃黑”的问题,给有类似处境或者担心的朋友,彻底讲清楚。

很多人以为的“不算个事”,在法律上其实性质很严重

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我经常遇到当事人或家属说:“叶律师,那个钱本身就不是好来的,我拿走了,顶多算是不当得利吧?”或者“我就挂失了自己的银行卡,这怎么能叫犯罪?”

这种想法,是把“钱的来源违法”和“后来的占有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混为一谈了。法律保护的是财产秩序,即便上游的资金是电信诈骗的赃款,它在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之前,也处于一种特定的占有状态。行为人通过挂失、补卡这种手段,把别人实际占有的钱秘密转移到自己手里,这就已经触犯了刑法。

从法理上说,财产犯罪的认定,并不以财物的来源是否合法为前提。换句话说,你不能因为对方“黑”,就觉得自己“黑”回去是正义的。法律不会因为源头的“黑”,就豁免你后面那个“黑”的刑事责任。

那么,这种“黑吃黑”的行为,具体会怎么定罪呢?

为什么“临时起意型”的黑吃黑,通常被认定为盗窃罪

“黑吃黑”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是“临时起意型”。什么意思呢?就是行为人最初只是想把银行卡卖出去赚点佣金,后来发现卡里进了大笔钱,一时贪念,就动了歪心思。

这种情况下,很多人会认为构成诈骗罪,或者侵占罪。但根据我的经验和法院的判例来看,临时起意型的“黑吃黑”,最典型的定性是盗窃罪。

原因在于:行为人在把银行卡交给“跑分”团伙的时候,已经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让渡了对这个账户的实际控制权。“跑分”团伙(实际持卡人)才是这笔钱的事实占有人。行为人后来通过挂失、补卡,相当于在对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地把对方控制下的财物转移到了自己名下。这种“秘密窃取”的行为,正是盗窃罪最核心的特征。

有人可能会问:那“预谋型”的黑吃黑呢?比如行为人一开始就精心设计,骗上家说“我帮你跑分”,实际上就是想吞了这笔钱。这种情况更复杂,可能构成诈骗罪,因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让上家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了财产。但无论如何,都不可能简单归为“不算犯罪”。

说到这里,我想特别提醒一句:办案机关在审查这类案件时,不仅会看你“最终拿走了多少钱”,还会重点审查你的“主观故意”是在哪个阶段产生的。如果是后产生的“临时起意”,那定盗窃罪是大概率。如果事前就有共谋或算计,那可能涉及更重的罪名。但无论是哪一种,法律都有明确的态度——这种“黑吃黑”的行为,法律上绝不轻纵。

有很多家属第一次来咨询,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叶律师,这种情况有没有可能争取轻一点的结果?”我想说的是,有。但前提是,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能还抱着“黑黑不算黑”的侥幸心理。只有正视问题,才能找到最有利的辩护路径。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或者你的家属遇到了类似情况,不确定现在的处境有多严重,可以先联系我,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最应该做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叶斌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8
  •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 执业18年
    • 15372423167
    •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86.06%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4.7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1次 (优于94.8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64463分 (优于99.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4179篇 (优于94.93%的律师)

    版权所有:叶斌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253906 昨日访问量:352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