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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吃黑”怎么判?跑分团伙的这笔钱,不是谁想拿就能拿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次举报

有朋友问我:“叶律师,跑分的人把卡里的黑钱自己吞了,算什么罪?”这个问题,刑法界争议不小。我办案十八年,这类案子见过不少。今天就来聊聊,“黑吃黑”到底该怎么定性。

最开始只是想赚点佣金,结果钱一进来,心思就变了

常见的情形是,当事人把银行卡出租或出售给上游犯罪分子,用于接收诈骗赃款。起初图的是那点“跑分”佣金,对卡里的钱没动过念头。可当账户上突然涌入一笔不小的数目,心态可能瞬间就变了——挂失、补卡、取现,一气呵成。这在实务里叫“临时起意型黑吃黑”。

很多家属不理解,觉得“卡是我名下的,钱进我的卡,我拿走天经地义”。但从刑法角度看,情况完全不一样。当事人把银行卡交给上游使用时,实际上已经放弃了这张卡的支配权。卡里的资金,虽然名义上在当事人账户里,但实质管控在犯罪分子手里。当事人再通过挂失、补卡的方式把钱取走,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改变了资金的占有状态。

这种行为,和盗窃罪的逻辑完全吻合。盗窃罪的核心就是“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这里的“他人占有”,指的正是上游犯罪分子对卡内资金的实质控制。所以,这类案子我们团队通常会以盗窃罪来辩护——不是替当事人开脱,而是从法律层面准确界定行为性质。

那预谋好的“黑吃黑”呢?骗局套着骗局,性质更复杂

还有一种情况,当事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好好“跑分”,而是设了个局。他把银行卡绑定自己的手机、开通网银,假装帮上游转移赃款,实际上一直盯着账户,等钱一到就截留。这叫“自始欺骗型黑吃黑”。

这种情形下,当事人表面上是跑分,实质是诈骗。他虚构了愿意转账的意愿,让上游误以为钱会如数转走,从而把资金打入他的账户。上游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这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我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往往会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如果当初就是奔着骗钱去的,那么这个“黑吃黑”就不再是简单的盗窃,而是一个完整的诈骗链条。

还有一种更隐蔽的:事前通谋型。当事人和上游犯罪分子事先商量好,表面上用银行卡跑分,实际在过程中找机会吞钱。这种情形,就不仅是侵吞的问题了,而是上游犯罪的共犯。实践中,这类案子常以诈骗罪共同犯罪来论处,或者主张数罪并罚。

为什么不能定性为别的罪?这个细节很多人忽略了

有观点认为“黑吃黑”应该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这是不对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有协助上游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主观故意。而临时起意型的“黑吃黑”,当事人是在钱到账后才起意的,他的目的是“吞掉”,而不是“帮人转移”;预谋型的“黑吃黑”,当事人从头到尾就没真想帮忙转移,更谈不上“协助”。所以,这类行为不符合该罪的主观要件。

也有观点认为是侵占罪。但侵占罪的前提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当事人把银行卡卖出去的那一刻,已经放弃了保管义务。卡里的钱不是当事人帮人保管的,而是上游犯罪分子直接控制的。所以,侵占罪的标准也不适用。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一句话:“黑吃黑”怎么判,关键看两点——犯意什么时候产生、钱是怎么从卡里出去的。如果是在钱到账后,偷偷挂失取走,多半是盗窃罪;如果从一开始就设好了局,等着上钩,那可能就是诈骗罪;如果事先商量好再动手,还可能涉及共同犯罪。

最后,我想提醒一句:这类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当事人自己都没搞清楚行为的性质。很多年轻朋友觉得“卡是我的,钱在我这,拿去花了能怎样”,结果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情况,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帮你梳理当下的关键节点。刑事案件最怕走错第一步,而第一步往往就在你意识到之前就已经迈出去了。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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