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份公开的刑事裁定书,里面记录了一个细节:一位民警在被袭击后追赶对方,开枪击中了逃跑中的当事人。法院的结论是——不构成正当防卫。这个结果,可能和很多人的直觉判断不一样。
我在执业这十八年里,接触过大量涉及“正当防卫”认定的案件。无论是作为辩护人还是旁观者,我发现一个普遍的问题:很多人把“我被打了,我还手”等同于“我这是正当防卫”。但这个前提,往往就是最大的误解来源。
正当防卫的“时间窗口”,比你想象的要窄得多
这个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之一,是“正当防卫的适时性”问题。简单说,正当防卫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这个“正在进行”,是一个很窄的时间窗口。
根据法院的认定,被害人在实施捅刺、冲撞等行为后,已经处于逃跑状态。这时候,他面临的现实危险已经结束。在这个时间点,再开枪射击,就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适时性要求了。这个逻辑,其实不难理解。如果对方已经放弃攻击、转身逃跑,你再去追打,那性质就变了——你不是在制止侵害,而是在“惩罚”对方。法律不认可这样的“事后报复”。
很多当事人在问我“我这是不是正当防卫”时,我都会先让他们搞清楚一件事:你动手的时间点,对方是在打你,还是在跑?这一点,直接决定了行为的性质。
职务行为也不能无限度,职业身份不是“免责金牌”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就是“职务行为”的边界。这个案子的当事人是警察,在执行盘查任务。很多人可能会认为,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开枪,那当然是职务行为,不应该被追责。
但法院的分析给出了一个清晰的判断标准:职务行为的正当性,需要同时满足“必要性”和“紧迫性”。当现实危险已经消除,又没有单位的指令、合法的抓捕手续,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开枪条件时,使用武器就不再是履行职务的必要手段了。这时候开枪,就超出了职务行为的合理边界。
我办过一些涉及保安、辅警的案子,他们往往也容易陷入这个误区。认为“我是工作人员,我在执行任务,出了事也跟我无关”。但实际上,任何职务行为都有它的边界和程序要求。超出了这个边界,职业身份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真正的法律风险,往往藏在那些“我以为”里面
从法律角度看,这个案子涉及的不是什么复杂的理论问题,而是最基础的“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但为什么争议会持续这么多年?因为很多人对正当防卫的理解,停留在“我觉得”的层面,而不是“法律怎么规定”的层面。
正当防卫有五个构成要件: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发生)、时间条件(侵害正在进行)、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主观条件(防卫意图)、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都可能影响认定。这个案子,就是在“时间条件”上出了问题。
对于普通当事人和家属来说,遇到冲突时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凭本能反应去“还手”或“追打”,而没有意识到:一旦侵害行为结束,你的行为就不再是防卫,可能变成新的侵害。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路。如果你或者家人正面临类似的情况,可以先理清时间线——具体是在什么状态下发生的冲突,双方的行为时间点如何。这个信息,比任何“我觉得我是对的”都重要。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总结一下:正当防卫不是“我被打了我就可以无限制还手”,它的核心在于“防”而不在于“打”。时间、限度、对象,任何一个要素出问题,都可能让一个本应免责的行为,变成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举动。理解了这个边界,很多风险是可以提前避开的。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