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网上卖了些学习资料,怎么就成了犯罪了?”这是一位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当事人,在看守所见到我时说的第一句话。他至今没想明白,那些资料别人也在卖,为什么偏偏是他被带走了。
这类案件,我每年都要办上一些。很多人潜意识里觉得,侵犯知识产权不就是“卖盗版”嘛,和气生财,没听说谁因为这个真去坐牢的。但近一两年的打击力度,远超很多人的想象。尤其是涉电子数据类的证据,一旦被坐实,定罪比传统盗窃还快。
电子数据的提取程序,是辩护的第一个突破口
这十多年的办案经验告诉我,很多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涉及网络传播的,公安的取证环节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电子数据这个东西,从技术层面讲,它很容易被复制、被污染。如果侦查人员在提取你电脑里的聊天记录、销售数据时,没有严格按照远程勘验的技术规范,或者说没有经过法定的批准程序,那这些证据就是“毒树之果”。
去年我们处理过一个外省的知识产权案子。当事人做的是跨境代购的教辅资料,一个很大的量。他本人学历不高,对法律的理解就是“别人都在做,我也做”。后来我们介入后,第一件事就是让团队里的技术律师去核对电子数据提取过程。一查就发现了问题:公安在远程取证时,没有按照《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的要求,进行全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关键证据的提取记录不全,程序严重违规。这一次的突破口,直接就动摇了整个案件的证据基石。
当事人不需要懂那么多法律术语,但家属要知道:如果你的亲人是因为这种案子被带走的,第一反应不要只想着托关系,而是检方手上拿到的那些电子数据,到底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被取到的。这个点,往往决定了结果走向的百分之六十。
主观是否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核心
说完了证据层面,我们聊一个更深层的逻辑。这类罪名,刑法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明知”其行为属于侵权或盗版。什么叫明知?就是说他在做这件事的时候,内心是知道自己侵犯了别人的权利的。
这个点在实际办案中非常考验律师的判断力。有些当事人,他的产品确实是照着正品做的,样子一模一样,但能不能证明他“明知道”这是盗版呢?我会反问当事人:你进货的价格低得离谱,上家有没有给你授权书?你心里有没有嘀咕过。如果有,那办案机关就很难认定你是不知情的。
之前有一个案子,当事人是一家很小的文具店店主,他卖的笔确实印了某知名品牌的logo。但他告诉我,这些笔是从正规批发市场进的货,价格和市场价差不多,而且上家给他提供了授权证明的复印件。这种情况,他的“主观明知”就存在争议。我们在检察院阶段,就提交了这批进货单和授权书复印件,从事实出发,论证他作为普通经营者,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观点,对这个当事人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这里也提醒家属一句:在看守所里,当事人情绪普遍是很焦虑的,很容易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比如审讯人员问“你知不知道这是假的”,他嘴一快说“知道啊,但这又不是什么大事”。这句话一旦落在笔录里,辩护空间就会被严重压缩。当事人在被提讯时不要急于回答问题,尤其是对于主观心态的认定,更需要谨慎。
我刚才说的这两个点,其实只是这类案件辩护思路的一部分。归结起来,无论是证据的合规性,还是主观心态的认定,都在提醒我们同一件事:法律保护的不仅是权利人的利益,也需要公平地对待每一位被指控的人。很多时候,当事人需要的不是奇迹,而是一个真正懂程序、懂证据的律师,在关键节点上把刀落下来之前,拦住它。
我知道很多家属在亲人刚被带走时,是六神无主的。也不知道该看哪些材料,也不知道哪个阶段最重要。如果你们正在经历这样的事,可以先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告诉我,我帮你判断一下,当前最要紧的点在哪里。信息越具体,判断就越准确。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