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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庭审中,别让家属陷入“自证清白”的困境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会把刑事庭审想象成一场公平的“对决”——控方拿出证据,辩方进行反驳,法官居中裁判。但现实中,庭审有时会偏离这个轨道,一些本不该由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会悄然落在他们肩上。

证据规则,怎么被悄悄调换了

最典型的情况,出现在非法证据排除环节。法律明确规定,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被告人或辩护律师只需要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比如提出在某个时间段内遭到了疲劳审讯、威胁,或者指出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不符。而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责任,完全在公诉方。

但实际操作中,我遇到过不少这样的场面:当律师依据当事人陈述,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后,法庭不是要求公诉人出示完整的提讯记录、入所体检表或同步录像,而是转过头来问当事人:“你说被威胁了,有证据吗?有录音吗?有伤情鉴定吗?”

这成了一个几乎无法完成的任务。时过境迁,当事人当时处于被羁押、孤立无援的状态,怎么可能保留证据?这种举证责任的错位,使得很多本应得到审查的非法取证线索,在第一步就被轻易驳回了。问题的核心不在于当事人能不能证明自己“挨了打”,而在于控方有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没打人”。

证据链的“闭环”,是如何被“做出来”的

另一个常见的现象,是证据审查的形式化。一份扎实的判决,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充分说理,解释这些证据如何环环相扣,排除合理怀疑,最终得出有罪结论。但有些判决书,读起来更像一份证据目录的罗列。

它只是把公诉方提交的证据名称一一写上,然后直接跳转到“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的结论。至于那份关键的伤情鉴定为什么没有鉴定人签字,那份作为定罪核心的言词证据为什么存在明显的矛盾点,判决书里往往避而不谈。仿佛只要证据的数量“堆”够了,逻辑的闭环就自然形成了。

这其实是对“证据裁判原则”的架空。律师在庭上针对每一个证据瑕疵提出的质疑,如果没有在判决中得到回应,那就意味着法庭可能并未进行实质审查。对于当事人而言,这种感觉就像是精心准备的辩驳,打在了空气里。

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为何总被打折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意是好的,但它需要一个绝对的前提:自愿。我发现,在实践中,这个“自愿”有时会变形。一些办案人员会通过给当事人施加不适当的压力,来获取这份“自愿”。

比如,明确地告知当事人:“如果你现在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我们建议判缓刑;如果你不签,坚持要开庭,那我们就要求实刑,刑期可能要增加好几年。” 这种把“不认罪”和“加重刑罚”直接挂钩的表述,实际上形成了一种胁迫,让当事人陷入两难:是违心认下一个可能不存在的罪,还是去赌一个更重的判决结果?

很多家属在这个阶段最是焦虑。他们心疼里面的亲人,听到有可能“出来”(缓刑)的条件,哪怕心里觉得有冤屈,也容易劝当事人先认下再说。这种来自内外部的压力,很容易让“自愿认罪”的基础产生动摇。而一旦签了字,在后续庭审中想要推翻,难度就会大很多。

我理解家属的担心。每一次开庭,对家庭来说都是一次煎熬。但正因如此,我们才更需要厘清庭审中这些本末倒置的陷阱。法庭不是让当事人自证清白的地方,它的核心功能是审查公诉方的指控是否站得住脚。举证责任不能转移,证据瑕疵不能回避,认罪的自愿性更不能打折。

刑事案件的结果,常常在庭审的这些程序细节中就被悄然影响。如果家属发现案件存在这些情况,感到无力又困惑,最好的方式是让专业律师尽快介入,从庭前会议开始,就牢牢守住程序正义的关口,把颠倒的责任再扭转回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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